最後更新日期:2023年05月30日

詐騙車手判刑 線上法律諮詢

這篇文章要為大家分析一件加重詐欺的案件,涉及一名透過Telegram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被告的案例,這名被告最後是被台中地院刑事庭法官判處有期徒刑 1 年 1 月。透過這個案件分析,讓大家可以了解擔任車手會觸犯哪些法律規定,而法官對於詐騙車手判刑時又會考量哪些因素。由於近來擔任車手被循線查獲的被告越來越多,其中有些是一時欠思慮加入詐騙集團,有些是被騙去當車手,所以文章結尾我們也提供了一些法律建議給這些車手被告參考!

📎案件背景

石先生加入了一個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工作內容就是依照上級指示到指定地點提領現金,就可以獲得 3% 的報酬。詐欺集團中的其他成員打電話給被害人,聲稱親人遭討債,需要支付 10 萬元來處理債務,被害人因此上當,按照指示提領 10 萬元現金並把錢放在台中市新社區路旁停放的車旁。隨後,石先生前往該地點取走現金,並將所得的 10 萬元交給詐騙集團的其他成員,以掩飾和隱匿詐欺犯罪所得的去向。後來被害人向親人求證,才發現自己受騙。被害人報警後,臺中地檢署檢察官進行偵查並起訴被告,法院最終判決石先生犯了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判處他1 年 1 月的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與判決

法律依據: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

法官論罪:

法官覺得被告沒有思考以正當的方式工作賺取生活所需,反而加入本案的詐欺集團擔任車手,這點實在不應該。這件案子告訴人被詐騙的金額雖然高達10萬元,但告訴人願意以3萬元和被告達成和解協議。此外,法官考量被告只完成國中學歷,未婚且沒有工作,生活狀況也不甚寬裕,而且在本案中也沒有實際取得任何報酬,犯罪後始終坦承犯行,考慮以上種種因素,判處他1 年 1 月的有期徒刑。

判決結果:

有期徒刑 1 年 1 月。

📎分析與建議

在實務上,擔任車手通常會被視為加入詐騙集團,而詐騙集團通常不可能只有少數一、二人,因此,作為車手的人通常會被認定為共同正犯並構成加重詐欺罪,刑責要比單純提供帳戶的人頭帳戶還要嚴重許多。雖然車手的行為會同時觸犯加重詐欺罪跟洗錢罪,但是法律規定會以刑責較重的罪來處理,也就是以加重詐欺罪來論斷處置。根據刑法,加重詐欺罪的法定刑是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能被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這一判幾乎就是1年起跳,有沒有獲判緩刑就差很大。因此,如果被騙而幫忙提款,應該立即蒐集相關證據並請求律師協助,看是否有爭取無罪的空間。如果明知或能猜測到是詐騙集團而還是加入當車手的話,在有罪的情況下,也可以透過良好的訴訟策略來爭取輕判或緩刑。因此,如果被捲入類似的犯罪行為中,建議及早尋求律師協助,以減少刑責或獲得無罪判決的可能性。

📎相關連結

📎參考資料

  • 相關法律規定及判例解析

刑法第 339-4 條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 14 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洗錢防制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