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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有一位鄭小姐因為竊盜被判罰金5,000元,緩刑2年。但是在緩刑期間,她又犯了相同的罪,被判罰金2,000元。因為她在緩刑期間又犯罪,檢察官認為她不守法律,緩刑沒有起到預防再犯的效果,所以聲請法院根據相關法律取消鄭小姐的緩刑。
📎法律依據
依據《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當一個人被判處緩刑後,如果在緩刑期內故意犯罪被判不超過6個月有期徒刑、拘役或罰款,足以認為原本宣告的緩刑無法達到預期效果,而有必要執行刑罰時,法院可以撤銷緩刑宣告。如果法院想要撤銷犯罪被判緩刑的宣告,除了符合《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所規定的4個法定事由之一外,還必須認定原本緩刑的判決難以達到預期效果,並且必須有執行刑罰的必要。只有符合這些條件,法院才可以依據自己的裁量權來撤銷緩刑宣告。
本條法律採用「裁量撤銷主義」,即法院有權決定是否撤銷受刑人的緩刑宣告。法院判斷是否應撤銷緩刑,需要依據以下標準:(1)認為原先的緩刑已難以發揮預期的效果,且需要執行刑罰;(2)依據前一個標準,法官應該審慎考慮受刑人犯罪的嚴重性、再犯的原因、違反法律的情況是否嚴重、受刑人的主觀惡意、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
📎法官審查
鄭小姐在緩刑期間因故意犯罪被定罪並宣告刑罰後,其後案的犯罪手段、性質與前案相似,且在前案判決確定後的同一年內再度犯罪。這顯示前案的偵審司法程序未能讓受刑人受到警惕,改過自新,並珍惜前案賦予其重建品格的機會。由於鄭小姐的法治觀念薄弱,這不是偶發性犯罪,而是表現出對法律的敵意。因此,前案的緩刑宣告難以發揮其預期的抑制再犯和矯治教化功效。法院認為撤銷緩刑宣告是有必要的,符合《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因此,檢察官的聲請被准許,法院撤銷鄭小姐的緩刑宣告。
📎法律建議
鄭小姐這個案子因為是判處罰金,所以被撤銷緩刑後,除了後案的罰金2,000元外,前案的罰金5,000元也要繳納。如果鄭小姐不服法院撤銷緩刑的裁定,可以在收到法院的裁定後5日內向提出抗告狀。
📎參考資料
- 相關法律規定及判例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