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詢通知是什麼?
警詢通知是警察依照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規定,所核發的一種通知書。通常收到警詢通知,代表您已經被警方認定為犯罪嫌疑人而必須到警局作案情說明並接受相關調查,依通知到警局做的筆錄就叫做「警詢筆錄」或是「詢問筆錄」。
常見問題⟩刑事訴訟
警詢、地檢署偵訊、緩起訴、聲請再議、交付審判等問題。每一題的第一行就是重點回答——先看答案,再決定下一步。
警詢通知是警察依照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規定,所核發的一種通知書。通常收到警詢通知,代表您已經被警方認定為犯罪嫌疑人而必須到警局作案情說明並接受相關調查,依通知到警局做的筆錄就叫做「警詢筆錄」或是「詢問筆錄」。
警察合法寄發警詢通知,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不到警局接受詢問,警察可以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然後拿著拘票到被通知做筆錄人的家裡將人拘提到案,還是找不到人的話就會發布通緝,所以建議收到警詢通知時還是配合到場說明比較好 。
需攜帶身分證以及警詢通知書 ,兩者缺一不可。
警察一開始會先詢問年籍資料,也就是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等,確認是本人之後才會開始針對案情詢問。警察會依之前現場勘察、物證蒐採、檢驗結果、屍體解剖報告及調查訪問等所得到的情資,對犯罪嫌疑人提出問題,所以每個人被問到的問題不會都相同,警詢筆錄做得好,後面煩惱比較少,如果沒保握自己可以應付好警詢的話,建議先諮詢律師做好準備,或直接請律師陪你一起去做筆錄,以免不小心在接受詢問時說出對自己不利的陳述。
答案是「隨時」。不論是警察剛開始要詢問,或者警察問到一半的時候,都隨時可以要求要找律師。當您提出要求時,警察就必須立刻停止詢問,直到律師到場之前,警察都不可以再詢問,除非您同意繼續訊問。
如果已經知道告訴人報案的警局及負責的偵查佐,可以打電話到警局詢問看是否可以先安排做筆錄的時間 。
如果因為警局通知書上的地點太遠或時間無法配合,可以先聯絡通知書上的承辦員警,跟他商量是否可以更改時間,不要直接就沒去唷!
可以審慎運用行使緘默權。
原則上是不可以夜間詢問,但如果有下列情形中的一種就可以:
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偵查,不公開之。」所以 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被告除了受委任的辯護人律師外,家人、朋友都需在庭外等候。
如果地檢署寄出的傳票有合法送達,而被告卻無故未到也未請假的話,地檢署檢察官可能就會發布通緝,警方也會上門找人。所以如果有事沒辦法在開庭日去應訊的話,一定要事先向地檢署請假聲請改期,否則除了可能被通緝外,對案件的影響也是很大的。
在開偵查庭之前,律師會先與當事人討論並模擬開庭情況,指導當事人如何回答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提出的問題,在開庭時也可以為被告辯護,但不可以代替被告回答案件事實。有律師指導過,在偵訊過程中也比較不會因為緊張而回答錯誤,導致增加被起訴的風險 。
在偵查庭回答檢察官問題時,書記官會在旁紀錄當事人陳述的內容,結束時會列印出紙本記錄供核對確 認。如果有委任律師的話,律師會幫忙檢查有無記載錯誤並修正對當事人不利的陳述。在沒有委任律師的情況下,就要靠自己仔細檢查,跟自己說法有出入時一定要請求更正,否則簽名確認後將來就很難推翻說詞。
是的,在做筆錄的時候,你可以選擇行使緘默權,不說話,這是你的法定權利。但行使緘默權時需要審慎考量,因為在某些情況下,不合作可能會引起調查機關的猜疑或不利的推測。因此,建議在做筆錄之前,最好先諮詢律師,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行使緘默權,以及如何行使該權利。
開完偵查庭後,檢察官會依案件的證據資料、開庭陳述等去認定被告有沒有一定程度的犯罪嫌疑,然後做出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如果檢察官認為還有調查的必要,也會再次傳喚再開偵查庭。
收到檢察官的起訴書後,表示檢察官認為有足夠的證據支持提起公訴,案件將進入法院審理階段。這時你應該仔細閱讀起訴書,了解檢察官指控你的罪名及相關證據。建議立即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律師可以幫助你理解法律問題,評估案件情況,制定最佳的辯護策略。
您可以在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十日內,向地檢署提出刑事聲請再議狀,表達對原處分不服。詳細規定可以參考:不起訴或緩起訴後,如何聲請再議?
您如果不服再議聲請被駁回,可以在收到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詳細做法可以參考:聲請交付審判的程序與限制條件
去做筆錄或開庭本身不會直接導致羈押,羈押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並經過法定程序才能執行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的規定,只有在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滅證、串供的可能,為了保證案件能夠順利進行,法官認為有必要羈押被告時,才可以決定將被告羈押。
不起訴處分是檢察官在偵查結束後,根據調查結果認為被告沒有犯罪嫌疑,或雖有犯罪嫌疑但因其他法定事由不適合提起公訴,而做出的決定。這個決定使得案件暫時結束,不再進一步進入法院審理程序。
不起訴處分確定後,被告不會留下「前科」紀錄。前科是指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的紀錄,而不起訴處分並沒有經過法院的審判程序,因此不會留下前科。
緩起訴,簡單來說,就像是法律上的「留校察看」,是檢察官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253-1 條規定,針對某些案件在考量各種因素後,決定暫時不提起公訴,但設定一定的觀察期。如果在這段觀察期內,被告遵守相關規定,觀察期滿後將視同不起訴處分。
檢察官可以設定1年以上3年以下的緩起訴期間,作為觀察期。
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如果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檢察官可以依職權或依告訴人的聲請,撤銷原處分並繼續偵查或起訴:
根據刑法第74條規定,當被告被判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時,如果有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法院認為宣告緩刑是適當的,就可以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緩刑:
法官作出緩刑宣告時,可以依照犯罪行為人的情況,要求他要做到下列某些事項,以期達到矯正與預防再犯的目的:
緩刑宣告後,如果犯罪行為人在緩刑期內再度犯罪或有其他情節,使得原先的緩刑宣告難以達到預期效果,可能會被撤銷宣告並執行原先宣告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詳細解答可參考:緩刑撤銷的6款原因及案例
案底是指司法機關內部紀錄,記載被告過去曾經涉及的刑事案件紀錄,包括緩起訴或緩刑期間的前案紀錄等。儘管被告獲得緩起訴或緩刑判決而沒有前科紀錄,但仍然可能存在不公開的前案紀錄。因此,即使緩刑沒有前科紀錄,但案底仍然會存在,是司法機關內部紀錄,只能由司法機關人員調閱。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被害人可以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優點是: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的規定,附帶民事訴訟必須要在檢察官起訴後才可以提起,最慢到第二審辯論終結前要提起,過了之後再提起的話,法院會判決駁回。另外要注意的,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的這段時間內,是不能夠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
刑事附帶民事何時提出─完整解析及建議
附帶民事訴訟雖然因為沒有在法定時間內提起被駁回,但還是可以透過提起一般民事訴訟來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