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判決
台中一名林姓男子將自己的郵局和彰銀帳戶提供給詐欺集團使用,遭詐騙集團利用假投資手法詐騙被害人共計45萬元。臺中地檢署檢察官認為林男明知帳戶可能被用於犯罪,仍交付他人使用,構成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而向臺中地方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根據檢方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指出,林男於去年9月10日到清水的某一間超商,將他的郵局和彰銀帳戶提款卡和密碼寄送到詐欺集團指定的統一超商門市。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利用林男的帳戶詐騙劉姓、王姓、辜姓、賴姓等四名被害人共計45萬元。
林男到案後坦承犯行,表示他不知道帳戶會被用於詐欺。檢方認為林男明知帳戶可能被用於犯罪,仍交付他人使用,已構成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
法官審理後,認為林男所為已構成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依檢方聲請,判處林男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2萬元。
📎法律小叮嚀
以這個案件為借鏡,民眾要注意以下幾點:
1.不要隨意將金融機構帳戶及密碼交付他人
金融機構帳戶是個人理財的重要工具,如交付他人使用,而未加以闡明正常用途,極易被利用為詐欺集團犯罪工具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
2.提高對詐欺手法的警覺
詐欺集團的手法不斷翻新,民眾應提高警覺,不要輕易相信陌生人的電話、簡訊或電子郵件,也不要輕易點擊不明連結或下載不明檔案。
3.如遇疑似詐欺,應立即報警處理
如遇疑似詐欺,應立即報警處理,以免遭受損失。
法律諮詢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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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幫助犯?
幫助犯就是幫助他人做壞事的人。
幫助犯的成立要件可以理解為:
√ 幫助他人做壞事
√ 知道對方在做壞事
√ 仍然故意幫助對方做壞事舉例來說,小明和小華約好一起去偷東西。小明知道小華要去偷東西,仍然借給小華撬棍,幫助小華撬開門鎖。在這個例子中,小明就是幫助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