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議 法律諮詢

再議是指告訴人對檢察官給予被告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不滿意時,向上級檢察機關提出聲請,要求審查處分是否有瑕疵,並撤回原處分重新審查的程序。

再議聲請人

告訴人

再議期間

如果告訴人對檢察官作出的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不服,可以在接受該處分書後的10日內聲請再議,超過10日才聲請的話會被駁回。

再議方式

向原地檢署檢察官提出刑事聲請再議狀,表達對原處分不服,並說明再議的理由。

不得聲請再議的情形

告訴人如果曾經同意檢察官對被告作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的話,就不能夠再聲請再議。

依職權再議

對於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被檢察官做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的情況下,如果有告訴人聲請再議,應當要尊重告訴人的意見決定是否再議。但如果是告發案件,而沒有告訴人可以聲請再議的情況下,為了避免案件經檢察官作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後,就立即確定,所以為了慎重起見,《刑事訴訟法》第256條就規定,對於因犯罪嫌疑不足而被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者被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的案件,如果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且沒有可以聲請再議的人時,原檢察官應當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

原檢察官處理方式

當有人聲請再議之後,如果原檢察官認為該聲請有理由,就應當撤銷原來的處分,並且繼續進行偵查或起訴。如果原檢察官認為聲請沒有理由,則應當立即將案卷及證物送交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進行審查。

如果原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認為有必要進行進一步的偵查或審核,他可以親自或命令其他檢察官進行這些工作。如果重新進行偵查或審核之後,發現原檢察官的處分不當,那麼原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可以撤銷該處分,並繼續進行偵查或起訴。如果重新進行偵查或審核之後,認為原檢察官的處分是正確的,那麼原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就應該立即將該案卷及證物送交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

上級處理方式

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無理由的話,會駁回聲請。認為有理由的話,會依據偵查情況做出不同的處分。如果偵查已經完備,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會命令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如果偵查還未完備,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會命令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續行偵查。但是為了避免案件多次發回續行偵查而導致案件久懸未決,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也可以親自或命令其他檢察官進行進一步的偵查,以確保案件能夠盡早得到解決。

再議駁回救濟方法

告訴人不服再議被駁回的話,可以在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結語

聲請再議需要指出檢察官作出處分有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的地方,這對於未受過法學教育的一般民眾來說,是一件極不簡單的事情,所以成功率不高。如果檢察官作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對告訴人權益影響甚大,建議告訴人在收到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後,儘早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提高聲請再議的成功率。另外律師寫狀紙也是需要花時間,為了讓律師有充足時間來為您寫份好的再議狀,千萬不要拖到10天期限快到才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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