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審判 法律諮詢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如不服,可以於接收處分書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聲請再議。但萬一再議聲請被駁回了,告訴人還是無法接受的話,該怎麼辦?

不服駁回處分之聲請交付審判

建立檢察官起訴裁量權的制衡,除了內部監督機制以外,亦應設置檢察機關以外的監督機制。因此,刑事訴訟法規定,告訴人或告發人對於上級檢察署駁回再議處分不服的情況,可以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由法院介入審查,提供告訴人多一層救濟途徑,以確保司法程序的公正與完整。

聲請期限

需在接獲處分書後10日內提出聲請。

受理機關

基於保障被告審級利益,規定聲請交付審判的案件應向該管第一審法院提出。

強制律師代理

為防止不必要的聲請和浪費訴訟資源,規定交付審判的案件必須由委任的律師提出理由書,程序才算合法。如果告訴人沒有委任律師,自己提出交付審判聲請,會被法院以聲請不合法為由駁回。為使律師充分了解案情,應准許律師向該管檢察署的檢察官聲請檢閱、抄錄或攝影偵查卷宗及證物。然而,如涉及其他案件偵查不公開或依法應予保密的事項,檢察官仍得予以限制或禁止。

撤回交付審判之聲請

告訴人聲請交付審判,在法院裁定前,或是在法院裁定交付審判後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如果聲請人已無不服,可以撤回聲請。撤回交付審判之聲請,事關被告的權益,所以書記官要盡速通知被告。但為了避免案件久懸未決,特別規定撤回聲請的人,不可以再聲請交付審判,以資慎重。

請交付審判之審查

法院在審查聲請交付審判的理由時,可以做必要的調查,但調查的範圍,應該要以偵查中曾發現的證據為限,不可就聲請人新提出的證據再為調查,也不可以蒐集偵查卷以外的證據。除了認為不起訴處分書所記載的理由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之外,否則不應輕易裁定交付審判。

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

為求慎重,法院應以合議方式為聲請交付審判的裁定。如果法院認為交付審判的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應該駁回聲請;如果認為有理由,就應該要裁定交付審判,並將正本送達給聲請人、檢察官及被告。法院裁定交付審判時,視為案件已經提起公訴,依第一審之審判程序規定審判。

抗告

駁回交付審判聲請之裁定,不得提起抗告;被告對法院裁定交付審判之裁定,得依法提起抗告。

結語

聲請交付審判的難度極高,而且法律也明文規定要請律師處理,既然一定得委任律師才能聲請,建議在收到再議駁回通知時,就趕緊找律師諮詢,與律師研議聲請交付審判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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