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突然被檢察官聲請羈押、裁定收押在台中看守所,是許多家庭最慌亂的時刻。電話打不通、人見不到,連能不能送東西、怎麼請律師都搞不清楚。這篇文章把台中看守所的接見預約、接見時間、送物送錢規定、一般接見與律師接見的差別,以及如何委任辯護人,整理成一份家屬看得懂、用得上的指南。文中在地資訊均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官方頁為準,查證日為 2026 年 6 月 19 日;因規定可能調整,前往前仍建議再撥打看守所電話確認。
台中看守所在哪裡?電話幾號?
被押的家人若被收容在台中,地點是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位於台中市南屯區。基本資訊如下(查證日 2026-06-19):
| 項目 | 內容 |
|---|---|
| 機關全名 |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 |
| 地址 | 臺中市南屯區培德路11號(408286) |
| 總機電話 | (04) 2385-3880 |
| 傳真電話 | (04) 2382-8646 |
| 官方網站 | tcd.moj.gov.tw |
開車前往時,從國道一號、中彰快速道路或市區主要幹道進入後,最後都是轉入培德路、直走到底。搭乘大眾運輸者,可從台中火車站、新烏日車站或高鐵台中站轉乘公車(例如 75、99 等多條路線)至「仁友停車場」站下車,再沿培德路步行約 500 公尺到底即達。公車路線時有調整,建議出發前先以「台中公車即時動態」查詢當下行駛路線與站位。
實務上要提醒家屬:人被收押後,看守所不會主動打電話通知你「人在這裡」,通常是被告本人或承辦的律師、檢察機關的書面文件讓家屬得知。如果不確定家人是否被收容在台中看守所,可先撥打總機詢問。
台中看守所接見怎麼預約?
很多家屬以為到了現場就能見人,其實一般接見原則上要先網路預約。台中看守所的一般接見及遠距接見,透過法務部矯正署的「便民服務入口網」辦理。以下整理預約重點(查證日 2026-06-19):
一、誰可以申請預約
依矯正署預約接見規定,預約接見以收容人之配偶、家屬或親屬為限,常見的身分包括:
- 收容人之配偶
- 直系血親(如父母、子女)
- 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如兄弟姊妹、叔伯姑舅)
- 二親等內姻親
要特別釐清一個常見誤會:依該要點規定,一般接見之預約原則上「以曾在該矯正機關辦理一次以上者為限」,但於網站(網路)預約者,不受曾辦理一次以上之限制——換句話說,用網路預約並不需要先到現場辦過一次接見(只有走電話預約才須曾辦過一次)。不過,首次到場接見時仍要核對親屬關係: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及二親等內姻親要記得帶戶籍謄本、戶口名簿正本或影本以證明關係。
二、預約系統與開放時間
- 預約系統網址:service.mjac.moj.gov.tw(法務部矯正署便民服務入口網)
- 開放預約時間:預約接見日之前 7 日 0 時起,至前 2 日下午 15 時止;若截止日遇假日,提前至假日前一日。
- 預約完成後,可在接見前一日以前,再透過電話或網路確認是否預約成功。
三、報到與證件
預約成功後,要在預約接見時間前 30 分鐘到看守所辦理報到登記,並攜帶有照片的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或駕照;外國人持居留證或護照)。
四、爽約會被暫停預約
要特別注意:未依預約日期及時段(或指定通訊方式)辦理該次接見,最近 6 個月內達 3 次以上者,矯正機關自最近一次未辦理接見日起 3 個月內得拒絕受理預約。所以預約後若臨時不能去,記得依規定(預約日前 2 日下午 15 時前)取消。
台中看守所接見時間、人數、可以帶誰去?
預約之外,現場登記與接見也有固定時段與人數限制。以下為官方頁公告(查證日 2026-06-19):
- 現場登記時間:上班日(週一至週五)上午 8:30–11:00、下午 13:30–16:00。(時段可能調整,出發前建議先電話確認)
- 接見人數:依《羈押法》第 61 條,每次以 3 人為限;被許可接見者得攜帶未滿 12 歲兒童,且不計入前述人數限制。
- 攜帶證件:辦理接見要帶有照片的身分證明文件;收容人之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及二親等內姻親接見時,須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亦可)以證明關係;未領國民身分證的 5 歲以上兒童,可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這裡補充法律上的接見次數與時間規定,讓家屬有概念:依《羈押法》第 60 條、第 61 條規定,被告接見每日一次、每次不超過 30 分鐘、每次不超過 3 人(看守所長官認有必要時可增加或延長);接見過程會被監看並錄影、錄音,接見者不得使用通訊或錄音器材。也就是說,一般接見時間其實很短、又被全程記錄,不適合談論案情細節——這正是為什麼委任辯護人這麼重要(下面會說明)。
國定假日、特殊防疫期間或臨時管制,接見時段可能調整或改為遠距接見。出發前務必先打 (04) 2385-3880 確認當日是否開放。
怎麼送錢、送東西進台中看守所?
家人在裡面要用錢買日用品、或想吃點家裡的東西,家屬可以「送入金錢」與「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依現行《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民國 114 年 9 月 19 日修正發布、發布後三個月施行)與台中看守所官方頁說明,重點如下(查證日 2026-06-19):
送入金錢(送錢、寄入金)
- 方式:限新臺幣現金、中華郵政公司簽發之匯票,或國內其他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
- 額度與頻率:每一送入人對個別收容人每日限一次,每次以新臺幣 1 萬元為限。
送入的錢會存入收容人的保管金,由其在所內購買日用品、零食等使用。
送入飲食
- 頻率:被告每日一次(受刑人每三日一次);每一送入人送入飲食每日以一次、並以一人為限(送入人為同一矯正機關收容人的最近親屬或家屬者除外)。
- 重量:每次不得逾 2 公斤。
- 種類:以主食、菜餚、水果及餅乾為限,並經檢查無誤後始得送入。
送入必需物品
- 頻率:每一送入人對個別收容人每月限一次。
- 數量:衣、褲、帽、襪、內衣、內褲各以 3 件為限;被、毯、床單、枕頭、肥皂、牙膏、牙刷、毛巾各以 1 件為限;圖書雜誌 3 本;信封 50 個、信紙 100 張、郵票總面額 300 元、筆 3 支;親友照片 3 張。
- 禁止項目:菸、酒、檳榔、金屬製品、繩索、通訊器材等違禁品一律不得送入。
送物送錢可用「現場送」(接見窗口或總務科單一窗口)或「郵寄」方式,部分物品需事先申請核准。各項數量與品項可能隨辦法修正而調整,送之前建議先看官方頁的「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說明」懶人包,或直接電話詢問,免得白跑一趟或被退件。
一般接見 vs 律師接見:差在哪裡?
家屬常問:「我去接見就好,為什麼還要花錢請律師接見?」兩者的法律性質完全不同:
| 比較項目 | 一般接見(家屬) | 律師接見(辯護人) |
|---|---|---|
| 監看方式 | 監看並錄影、錄音 | 看守所人員僅監看而不與聞,不錄影、不錄音 |
| 次數與時間 | 每日一次、每次不逾 30 分鐘 | 除有事實上困難外,不限制次數及時間 |
| 能否談案情 | 全程被記錄,不宜談案情 | 受保障的自由溝通,可充分討論辯護策略 |
| 往來文書 | 受檢查、可能被閱讀 | 僅得檢查有無夾藏違禁物品,不閱讀內容 |
| 適合做什麼 | 探視、給予情感支持、處理生活所需 | 了解案情、研擬答辯、傳遞訴訟文書 |
這些差別是有法律依據的。依《刑事訴訟法》第 34 條規定,辯護人得接見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非有事證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的情形,不得限制;對於偵查中受拘提、逮捕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接見更是不得限制(但接見時間不得逾 1 小時、且以一次為限)。
《羈押法》第 65 條進一步明定:被告與其律師、辯護人接見時,看守所人員僅得監看而不與聞、不予錄影錄音,且除有事實上困難外,不限制接見次數及時間;往來文書也僅能檢查有無夾藏違禁物品。這套設計來自司法院釋字第 654 號解釋——被告與辯護人能在不受干預下充分自由溝通,是被告行使防禦權的重要內涵,受憲法保障。
簡單說:家屬接見是探視與支持,律師接見才是真正能談案情、為案件辯護的管道。 案情越複雜、刑度風險越高,越需要辯護人在第一時間介入。
家人被羈押了,怎麼委任辯護人?
被羈押的當下,時間就是關鍵。委任辯護人的流程,家屬可以這樣做:
第一步:盡快找律師,簽委任狀
被告本人可以委任辯護人;被告的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也可以獨立為被告選任辯護人(《刑事訴訟法》第 27 條)。也就是說,被告在裡面簽不了字沒關係,家屬可以先代為委任律師。委任時要填寫委任狀,由律師備齊。
第二步:律師持委任狀辦理律師接見
辯護人完成委任後,可向台中看守所辦理律師接見。依官方頁說明(查證日 2026-06-19):
- 預約方式:可線上申請(接見日前 7 至 2 日),或以傳真方式(傳真 04-2382-1162)並電話確認(04-2385-3880 轉 214);未預約者可現場登記,由看守所視現場狀況衡酌辦理。
- 登記時間:上班日 08:30–11:00、13:30–16:00。
- 接見時間:上班日 09:15–11:30、14:15–16:30。
- 應備文件:委任狀;若以開庭通知辦理須符合通知書庭期;外籍禁見被告若要帶通譯,須先向法院聲請同意。
第三步:由辯護人了解案情、研擬策略
律師接見後,會向被告了解案發經過、檢方掌握的證據,並評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交保)、撤銷或停止羈押的可能性,以及後續偵查、審判的辯護方向。這些都是家屬一般接見做不到、也不該在被監看錄音的場合談的事。
選任辯護人時,建議找熟悉台中地檢、台中地院實務的在地律師,對於聲請交保、抗告等程序的節奏與機關慣例會比較有掌握。
羈押中,被告有哪些權利?
家屬常擔心「人被關進去是不是什麼權利都沒有了」。其實不是。依《刑事訴訟法》第 105 條規定,管束羈押之被告,應以維持羈押目的及押所秩序所必要者為限;被告得自備飲食及日用必需物品,並與外人接見、通信、受授書籍及其他物件。法院認為接見、通信或受授物件有導致脫逃、湮滅或偽造證據之虞時,才得依檢察官聲請或依職權禁止或扣押,但不得限制被告正當防禦之權利。
整理被羈押者主要的權利:
- 接見與通信權:可與家屬一般接見、與辯護人律師接見並互通書信(如前所述)。
- 自備飲食與必需物品:在規定範圍內可使用家屬送入或自費購買的物品。
- 防禦權與辯護權:可委任辯護人,與辯護人自由溝通研擬答辯。
- 聲請停止羈押: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辯護人,得隨時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俗稱交保)。羈押與具保、停止羈押的條件與流程,可進一步參考本站「羈押與交保」相關文章。
被羈押不等於被定罪,在判決確定前,被告仍受無罪推定原則保障。把握接見與委任辯護人的權利,是這段期間家屬最該做、也最能幫上忙的事。
台中看守所接見、委任辯護人,需要協助嗎?
家人被押的那幾天,往往是全家最無助的時候:人見不到、案情不明、又怕做錯一步影響後續。這時候最該做的,是盡快讓專業律師介入,透過律師接見了解案情、評估能不能聲請交保,並擬定辯護策略。
台中法律諮詢網提供免費初步諮詢,由熟悉台中地檢、台中地院刑事實務的專業律師,協助家屬釐清現況、說明委任辯護人與聲請停止羈押的流程。不論案件處於偵查或審判階段,都歡迎先聯絡我們,讓律師為你分析下一步該怎麼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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