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警局通知書做筆錄,先不要慌
收到警局通知書做筆錄是很多人第一次面對司法程序的開始。打開信箱看到一封「警察局通知書」,上面寫著要你在某個日期到某個派出所或警察分局「接受詢問」「製作筆錄」,心跳加速、腦袋一片空白都是正常的。
先深呼吸。收到警局通知書做筆錄不代表你一定犯了罪,也不代表你一定會被抓去關。通知書可能有很多原因,從單純的證人詢問到犯罪嫌疑人偵訊都有可能。重點是在去做筆錄之前,搞清楚狀況、做好準備。
接下來這篇文章會一步步教你怎麼應對。
通知書的種類:你是「證人」還是「犯罪嫌疑人」?
收到通知書後,第一件要確認的事是:你在這個案件中的身分是什麼?
證人身分
如果通知書上寫的是請你到場「作證」或「提供證詞」,代表你是以「證人」的身分被通知。證人的意思是你可能知道某些案件的事實,警方需要你來說明。
證人的權利和義務跟犯罪嫌疑人不同:
- 證人原則上有「到場」和「如實陳述」的義務
-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81 條規定:「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這就是所謂的「拒絕證言權」
- 證人如果做偽證,依據刑法第 168 條規定,可能面對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嫌疑人身分
如果通知書上載明你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代表警方認為你可能涉及某個犯罪行為,需要對你進行偵訊。
犯罪嫌疑人的權利比證人更多:
- 有緘默權(可以不說話)
- 有權要求律師在場
- 不能被強迫自證其罪
-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相關權利
身分可能會轉換
特別要注意的是:你的身分可能在偵訊過程中轉換。原本是證人,但在你的陳述過程中,如果警方發現你可能涉案,你的身分就可能從證人轉為犯罪嫌疑人。
所以即使通知書上寫的是證人,如果你覺得自己跟案件有任何關聯,也要用犯罪嫌疑人的標準來準備。
做筆錄前要準備什麼?
不管你的身分是什麼,去做筆錄之前,以下幾件事要先處理好。
確認通知書上的資訊
仔細閱讀通知書的內容,確認以下事項:
- 案由:通知書通常會寫案件的大致類型,例如「詐欺案」「傷害案」「竊盜案」等。
- 你的身分:是證人、關係人還是犯罪嫌疑人?
- 報到時間和地點:確認日期、時間和地址,不要跑錯地方。
- 承辦人員和聯絡電話:如果時間上有問題需要改期,可以聯繫承辦人。
回想相關事件
根據案由,回想一下你跟這件事情的關聯。把能想到的時間、地點、人物、經過,自己先在腦中整理一遍。如果有相關的對話紀錄、照片、文件,先找出來備用。
諮詢律師
如果你是犯罪嫌疑人,或者雖然是證人但覺得自己可能涉案,強烈建議在做筆錄之前先諮詢律師。律師可以幫你:
- 分析案件可能的走向
- 告訴你哪些該說、哪些要保留
- 評估是否需要律師到場陪同
- 幫你準備陳述的重點
帶齊需要的東西
去做筆錄記得帶:
- 身分證
- 通知書正本
- 跟案件相關的證據或文件(如果有的話)
- 律師的聯絡方式(以備不時之需)
3大自保關鍵
做筆錄是刑事案件中最關鍵的環節之一。你說的每一句話都會被記錄下來,成為日後偵查和審判的重要依據。以下3大自保關鍵,一定要記住。
關鍵一:善用緘默權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1項第2款規定:「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緘默權的意思是:你有權對任何問題保持沉默,而且保持沉默不能被當作你有罪的證據。這是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
什麼時候該用緘默權?
- 對方問的問題你不確定怎麼回答最好時
- 問題涉及可能對你不利的內容時
- 你需要時間思考或想跟律師確認時
- 問題的措辭有誘導性,你覺得回答會被扭曲時
緘默權不是要你全程不說話。對你有利的事實可以積極陳述,對你不利或不確定的問題則可以選擇沉默。怎麼拿捏,最好事先跟律師討論過。
關鍵二:要求律師陪同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34 條規定,辯護人得接見犯罪嫌疑人,並互通書信。在偵查中的犯罪嫌疑人有權要求律師在場。
律師在場陪同做筆錄的好處:
- 即時提醒:如果你的回答方向不對或可能對自己不利,律師可以適時提醒你。
- 監督程序:確認詢問過程合法,沒有不當誘導或威脅。
- 核對筆錄:律師會幫你確認筆錄內容是否正確反映你的陳述。
- 心理支持:有律師在場,你會比較不緊張,陳述也會比較穩定。
如果經濟能力有限,可以先做電話諮詢,請律師告訴你注意事項,不一定要到場陪同。但如果案情複雜或你覺得自己可能涉案較深,律師到場陪同是最安全的選擇。
關鍵三:仔細核對筆錄,不要亂簽
這一點怎麼強調都不過分。
做完筆錄後,承辦人員會把筆錄列印出來請你簽名。在簽名之前,你必須逐字逐句地閱讀整份筆錄。
為什麼這麼重要?因為筆錄是由承辦人員打字記錄的,不是逐字稿。他們可能會用自己的方式整理你的陳述,這個過程中可能會出現:
- 措辭不同:你說的是「我不知道」,筆錄寫成「我應該知道」,一字之差意義完全不同。
- 遺漏:你有解釋某個重要的細節,但筆錄沒有記錄進去。
- 順序調整:把你的陳述重新排列,可能改變了原本的邏輯脈絡。
- 添加內容:筆錄中出現你沒有說過的話。
如果發現筆錄內容跟你實際說的不一樣,你有權要求修改。不要因為想趕快離開就草率簽名。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41 條第4項規定:「受訊問人請求將記載增、刪、變更者,應附記其陳述。」如果你對筆錄有異議,有權要求修改。
做筆錄時常見的錯誤
最後整理幾個常見的錯誤,提醒大家避免踩雷。
說太多: 有些人緊張的時候會不停地說,甚至主動提供警方沒問到的資訊。記住,做筆錄不是聊天,只需要回答被問到的問題就好。
自己推測或猜測: 只說你確定知道的事實,不要猜測「我覺得可能是…」「大概是因為…」。你的推測可能會被當作事實記錄在筆錄中。
為了配合而改變說法: 有些承辦人員可能會用「你是不是知道」「你應該有察覺吧」這類引導性的問題。不要為了配合而改變你的真實想法。
情緒失控: 不管是憤怒、恐懼還是悲傷,做筆錄時盡量保持冷靜。情緒化的陳述容易出現前後矛盾,也會影響你的判斷力。
沒有看筆錄就簽名: 這是最嚴重的錯誤。一旦簽了名,日後要說「筆錄寫的不對」就非常困難了。
收到警局通知書做筆錄不用太害怕,但也不能太大意。做好準備、了解自己的權利、必要時請律師協助,就能在做筆錄的過程中保護好自己。
如果你收到了通知書,不確定該怎麼應對,歡迎先打電話給我們的專業律師,我們可以幫你快速評估情況、提供即時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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