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處分是什麼?會有前科嗎?對求職有影響嗎?
被人告了以後,收到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書」,很多人鬆了一口氣,但心裡還是有很多疑問:這到底是什麼意思?會不會有前科?以後求職、出國會受影響嗎?和「緩起訴」又有什麼不同?台中法律諮詢網幫你一次把這些疑問說清楚。
不起訴處分是什麼意思?
不起訴處分,是檢察官在偵查終結後,認為案件不需要移送法院審判所做的決定。簡單說,就是檢察官認為「這個案件不需要起訴」。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規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決定:
- 曾經判決確定者
- 時效已完成者
- 曾經大赦者
- 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 被告死亡者
- 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 行為不罰者
- 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 犯罪嫌疑不足者
其中最常見的理由是「犯罪嫌疑不足」,也就是檢察官在調查後認為證據不夠充分,無法證明被告有罪。
此外,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規定,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起訴為適當者,檢察官得為職權不起訴處分。這種情況通常是犯罪事實存在,但情節輕微,檢察官裁量後決定不追訴。
不起訴處分會有前科嗎?對聯徵和良民證有影響嗎?
這是大家最關心的問題,答案是:不會有前科。
前科紀錄(正式名稱為「刑事紀錄」)只會在法院做出有罪判決確定後才會產生。這個處分代表案件根本沒有進入法院審判階段,自然不會留下前科紀錄。
良民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這項處分不會出現在良民證上。良民證只記載有罪判決確定的紀錄。
聯徵中心(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聯徵中心紀錄的是個人信用和金融往來資訊,與刑事前科無關。這項處分不會出現在聯徵紀錄中。
求職影響:由於不會留下前科,在求職時不需要主動告知。如果雇主要求提供良民證,這項結果也不會顯示。
但要注意一點:雖然不起訴不會有前科,但如果你是特定專業人員(如公務人員、律師、會計師等),主管機關可能有自己的調查程序和標準,這部分建議個別諮詢。
不起訴和緩起訴有什麼不同?
很多人分不清楚「不起訴」和「緩起訴」的差別,這兩個看起來很像,但法律效果差異很大。
不起訴處分:
- 檢察官認為不需追訴,案件就此結束
- 確定後即生效,不會附帶任何條件
- 等同於案件終結,除非有新事證可以再行起訴
緩起訴:
-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1規定,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各種情形,認為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
- 緩起訴期間內,被告必須遵守檢察官附加的條件
- 常見的附帶條件包括:向被害人道歉、支付損害賠償、繳納一定金額予公庫、接受法治教育課程、提供義務勞務等
- 緩起訴期間內如果違反條件,檢察官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3規定撤銷緩起訴,繼續偵查或起訴
- 緩起訴期滿且未被撤銷的話,效力等同於不起訴
簡單來說,不起訴是「直接結案」,緩起訴是「附條件的暫緩起訴」。緩起訴的被告在期間內仍然有被撤銷、重新起訴的風險。
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對方還能再告嗎?
處分確定後,原則上有一定的效力,但不是完全不能再追訴。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260 條規定:「不起訴處分已確定者,非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 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原來偵查時沒有發現的重要證據事後出現
- 原處分所依據之理由已不存在:例如因為告訴逾期而不起訴,但後來發現實際上告訴並未逾期
所以雖然有確定力,但如果有新的重要證據出現,檢察官仍然有可能重新起訴。
另外,告訴人對檢察官的決定不服,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內聲請再議。如果再議被駁回,還可以聲請准許提起自訴。這些是告訴人的救濟管道。
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要做什麼?
收到處分書後,建議做以下幾件事:
仔細閱讀處分書內容:了解檢察官不起訴的理由和依據。
確認處分是否確定:處分書送達告訴人後,告訴人有10日可以聲請再議。如果告訴人沒有聲請再議,或再議被駁回,處分就確定了。
妥善保存處分書:處分書是重要的法律文件,建議保存好正本和影本,日後如果需要證明自己沒有前科或案件已結束,可能會用到。
考慮是否提出民事訴訟:如果你認為告訴人的控告是不實的,造成你名譽或其他損害,你可以考慮對告訴人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如果你在台中遇到刑事案件,不確定案件走向或需要專業法律建議,歡迎聯絡台中法律諮詢網,我們的律師會幫你釐清狀況。
- 免付費電話: 0800-808-500
- 市話: 04-2222-7222
- 手機: 0978-608-603
- LINE: @f175(加入後直接傳訊息說明你的情況,專業律師會盡快回覆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