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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調解民事事件有哪些?民訴法403條列舉與不調解的後果

最後更新 2026 年 4 月 21 日 強制調解民事訴訟法403條調解前置民事調解起訴前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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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強制調解民事事件?為什麼有些案件不能直接告?

很多人遇到糾紛就想直接上法院告對方,但你可能不知道,某些類型的民事案件依法必須先經過調解程序,調解不成立之後才能正式進入訴訟。這個制度叫做「調解前置主義」,也就是俗稱的「強制調解」。

(一)為什麼法律要設計強制調解?

  1. 很多民事糾紛其實雙方好好談就能解決,不需要動用法院的審判資源。
  2. 調解比訴訟快得多,雙方都能省時省錢。
  3. 訴訟是對抗式的,容易讓關係更惡化,調解則強調溝通協商,對日後還要繼續相處的人(例如鄰居、房東房客)更為適合。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403 條規定,共有十一種強制調解民事事件。台中法律諮詢網這篇文章逐一介紹這些強制調解民事事件,讓你知道你的案件需不需要先經過調解。

二、民事訴訟法第 403 條列舉了哪些強制調解事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403 條規定,下列事件在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一)相鄰關係爭執(第1款)

不動產所有人或地上權人或其他利用不動產之人相互間因相鄰關係發生之爭執。常見的例子包括:隔壁工地施工造成房屋龜裂、鄰房排水影響自家、越界建築、採光通風遮擋等。

(二)界線爭議(第2款)

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發生之爭執。土地界線的爭議,像是兩塊土地的地界到底在哪裡、界標應該設在哪個位置。這類案件在台中的郊區和農地區域特別常見。

(三)管線設置爭議(第3款)

因請求保持或設置管線發生之爭執。水管、電線、瓦斯管等管線的設置或保持問題。例如需要經過鄰地埋設管線,鄰地所有人不同意而產生的爭執。

(四)排除侵害爭議(第4款)

因請求排除侵害發生之爭執。常見的像是鄰居噪音過大、排放廢水污染到你的土地等。

(五)共有物分割爭議(第5款)

因共有物之分割或經界不明發生之爭執。例如兄弟姊妹繼承一塊土地,想要分割各自持分時產生的爭議。

(六)租賃爭議(第6款)

因租用房屋或其他不動產發生之爭執。房東與房客之間因為租賃關係產生的所有糾紛。包括租金爭議、押金返還、房屋修繕責任、提前終止租約等。這是台中地區案件量很大的強制調解類型。

(七)勞動爭議(第7款)

因僱傭契約或勞動關係發生之爭執。包括欠薪、資遣費、退休金、職災賠償、不當解僱等。

(八)車禍與醫療糾紛(第8款)

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之爭執。車禍案件是台中最常見的調解類型之一,包括車禍的財物損害賠償、人身傷害賠償等。醫療糾紛因為專業性高,通常需要更長的調解時間。

(九)合夥爭議(第9款)

因合夥發生之爭執。包括出資比例爭議、盈餘分配、退夥結算等。

(十)親屬間財產爭議(第10款)

親屬之間的財產糾紛。例如繼承遺產的分配爭議、兄弟姊妹之間的借款糾紛等。

(十一)小額財產爭議(第11款)

其他因財產權發生之爭執,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任何財產權的糾紛,只要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下,都屬於強制調解範圍。這是一個「兜底條款」,讓小額的財產糾紛都必須先嘗試調解。

三、為什麼法律要規定強制調解?

強制調解的設計有幾個重要的政策考量。

(一)疏減法院案件量

台灣的法院案件量非常龐大,法官的工作負擔很重。如果每個糾紛都直接進入訴訟,法院會更加壅塞,每個案件的審理時間也會拉得更長。強制調解可以讓一部分案件在調解階段就解決,不需要進入訴訟程序。

(二)適合調解的案件類型

強制調解列舉的這些案件類型,有一個共同特色:雙方往往有持續性的關係。鄰居還是要繼續當鄰居、房東房客可能還要繼續租約、同事還是要繼續共事。對抗式的訴訟容易讓關係破裂,調解的方式對這些案件更為適合。

(三)降低當事人的時間和金錢成本

調解通常在一到兩次會議就能有結果,費用也遠低於訴訟。對大多數當事人來說,如果能在調解階段就把事情解決,是最省時省錢的方式。

四、不調解直接起訴會怎樣?案件會被駁回嗎?

如果你的案件屬於強制調解範圍,但你不想調解,直接向法院遞起訴狀,會發生什麼事?

(一)起訴視為調解聲請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406 條第1項規定:「應先經法院調解之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也就是說,法院不會直接駁回你的起訴,而是把你的起訴狀當成調解聲請來處理,先安排調解程序。

這表示即使你不想調解,法院也會強制你先走一遍調解程序。調解不成立之後,案件才會進入訴訟程序。

(二)例外情形

但有一個例外。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406 條第1項但書規定,如果經調解是「顯無調解必要」者,法院可以逕行進入訴訟程序。例如對方已經明確表示絕不和解、對方行蹤不明無法通知到場等情況,法院可能認為調解沒有意義,直接進入審理。

另外,如果你的案件不在強制調解的範圍內,當然可以直接起訴,不需要先經過調解。不過即使不是強制調解,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也可以隨時試行調解。

五、強制調解的實務建議

如果你的案件屬於強制調解範圍,台中法律諮詢網給你幾個實務上的建議。

(一)認真看待調解,不要只當走過場

有些人覺得強制調解只是一個程序,隨便應付一下就好,反正不成立就可以告了。但調解其實是一個很好的機會。如果在調解階段就能解決問題,你可以省下幾個月甚至幾年的訴訟時間,以及好幾萬的裁判費和律師費。

(二)帶齊相關資料到調解現場

調解不像訴訟有多次開庭的機會慢慢補證據。調解通常一到兩次就要有結果,你需要在第一次調解時就把最有力的證據帶到現場,讓調解委員和對方看到你的立場有根據。

(三)事先想好你的底線

調解是協商,雙方都需要讓步。事先想清楚你的底線在哪裡:最高能接受什麼條件、最低要求是什麼。這樣在調解桌上才不會被對方牽著走,也不會因為一時衝動做出不利的決定。

(四)考慮請律師陪同

調解雖然不一定要請律師,但如果案件金額較大或法律問題較複雜,有律師在旁邊可以讓你更有把握。律師可以幫你評估對方提出的條件是否合理,也可以在現場立即回應法律問題。

如果你不確定自己的案件是否屬於強制調解民事事件,或者不知道調解該怎麼準備,歡迎聯繫台中法律諮詢網免費初步諮詢。

常見問答

什麼是強制調解?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403 條規定,某些類型的民事事件在起訴前必須先經法院調解,調解不成立才能進入訴訟程序。這就是所謂的「調解前置主義」或「強制調解」。目的是希望雙方在正式打官司前先嘗試協商解決。

強制調解案件不調解直接起訴會怎樣?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406 條規定,應該先經調解而未調解就起訴的案件,法院會把你的起訴視為調解的聲請,先走調解程序。也就是說,不會直接被駁回,但你的案件會被強制先進入調解程序。

強制調解案件的調解費用可以抵訴訟費嗎?

可以。強制調解案件如果調解不成立後進入訴訟,已繳的調解聲請費可以充抵裁判費。而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419 條規定,調解不成立時視為調解聲請人已經起訴,不需要重新遞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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