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因過失致死罪被判刑的案件,被告呂先生騎乘機車時疏於注意,貿然往左變換車道,與被害人騎乘的機車發生碰撞,導致被害人死亡。經過偵查後,台中地檢署檢察官起訴被告,最終台中地院判處被告呂先生有期徒刑 5 月,緩刑 2 年。

📎案件背景

呂先生在某天上午騎車行經漢口路時,沒有注意到轉向和車道變換等情況,也沒有預先打方向燈,讓直行車先行,更沒有注意與其他車輛併行時的間隔,就魯莽地向左變換車道,導致他和被害人騎乘的重型機車發生碰撞,被害人因此重傷。經過急救送醫後,被害人進行了緊急的右側顱骨切除減壓手術和急性血塊移除等手術,但腦壓仍然升高,生命徵象不穩定,最終不治身亡。

📎法條適用

《刑法》第276條的過失致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62條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檢察官起訴理由

在駕駛車輛時,駕駛人應留意車前狀況與與其他車輛的距離,並隨時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變換車道時,也應該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保持安全距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和第99條第1項第3款中都有明文規定。被告應當注意到這些規則,而且依當時情況,也沒有什麼不能注意的情況,竟然因疏忽大意而造成事故,被告有過失。此外,被告的過失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之間,具有相當的因果關係。雖然被害人超速行駛,也有疏忽未能注意車前狀況和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對於事故的發生也有責任,但被告仍然要負過失致死罪的刑責。

📎法官審查

被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造成他人死亡,構成《刑法》第276條的過失致死罪。然而,被告在事故發生後未逃逸,而是自願留在現場,並在公務員尚未介入調查之前便主動向警方承認肇事事實,符合自首的要件。考慮被告的行為是過失犯罪,且有自首表現,故減輕刑期是合理的。依據《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被告的刑期應予減輕。

審酌被告的責任程度,其騎乘機車通行時應注意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竟疏於注意而貿然往左變換車道,與被害人騎乘的機車發生碰撞,使被害人受傷並不治身亡。被告的行為侵害了被害人的生命法益,對其家屬在生活和精神層面造成影響。但被告未曾因刑事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且其素行尚可,並且已經與被害人家屬成立調解並依約履行完畢,已相當填補本案所生損害。此外,被告停留在事故現場並主動向員警表明其為肇事者,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良好,被害人也有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行車速度超過該路段的最高速限。綜合考量被告的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情況,判處有期徒刑 5 月。

根據調查,被告在此案件判決前並未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宣告,被告的行為雖然疏於注意,導致了本案的過失致人於死犯行,但是被告已經從中獲得教訓,並且已經認罪服法,此外,被告與被害人的家人已經達成調解並履行完畢,加上被害人的父親也表示希望法院對被告從輕量刑和給予緩刑。因此,法官認為暫不執行刑罰是適當的處罰方式,依據《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給予被告緩刑2年,以便讓被告有機會重新做人。

📎分析與建議

這個案例是一個關於交通事故引發人命慘劇的例子,提醒我們要時刻注意交通安全。如果不幸發生車禍撞死人,必須儘快諮詢律師以了解自己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如果經濟能力許可,建議聘請律師為自己辯護,爭取輕判或緩刑,降低刑事責任。另外律師也能和被害人家屬進行和解談判,達成一個雙方都能夠接受的賠償金額,避免被獅子大開口要求高額賠償。

📎參考資料

  • 相關法律規定及判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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