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日期:2023年0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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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將分析一起發生在便利商店的公然侮辱事件,涉及一名不滿勸導的顧客在公共場所辱罵店員的案例。根據判決,被告被判處拘役30日,可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案件背景
時間與地點:
統一便利超商。
事件經過:
被告丙○○因不滿店員乙○○勸導戴口罩並勿騷擾其他消費者,竟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地點,對乙辱罵「☓你☓」及「☓你☓☓☓☓☓」等,損害其人格和社會評價。
📎法律依據與判決
法律依據: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法官論罪:
被告因不滿告訴人的勸告,在公共場合辱罵告訴人,對他人的名譽造成損害,顯示被告缺乏尊重他人的意識,這種行為是不應該的。然而,在犯罪後,被告承認了自己的過錯並表示悔意,但至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得到對方的諒解。綜合考慮被告的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以及他的教育背景(高職肄業)和家庭經濟狀況等因素,法院作出了相應的判決。
判決結果:
被告被判處拘役30日,可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分析與建議
此案例再次提醒公眾,應尊重他人的名譽和尊嚴,在公共場所保持禮貌。法律制度對於侵犯他人名譽的行為有明確的規定,若有類似行為,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另外,被辱罵的告訴人也可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直接提民事訴訟來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
公然侮辱是告訴乃論之罪,需要有告訴人向檢察署提出告訴,檢察官就才會依職權偵查該犯罪案件,檢察官起訴後,告訴人只要在一審地方法院宣判前聲明撤回告訴,那麼這個案子就不會繼續審理了。因此,被告最好能跟被害人達成和解或到對方的原諒,讓告訴人願意撤回告訴,這樣才能避免後續的訴訟和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
- 相關法律規定及判例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