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台灣各級毒品施用法定罰則?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三、四級毒品: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1 條第 2 項、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將處新臺幣二至五萬元罰鍰,並接受六至八小時的毒品危害講習。
常見問題⟩毒品
戒癮治療緩起訴、觀察勒戒、施用、轉讓、販賣各級毒品等問題。每一題的第一行就是重點回答——先看答案,再決定下一步。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三、四級毒品: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1 條第 2 項、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將處新臺幣二至五萬元罰鍰,並接受六至八小時的毒品危害講習。
初次施用都還有機會可向檢察官爭取戒癮治療處分,但必須在開庭時提出或是盡早遞交聲請戒癮治療狀,否則等到後續法院核發裁定後再抗告機率就比較小了。也建議讓專業律師協助撰寫狀紙增加爭取機會。
戒癮治療之內容(得單獨或合併為之):
戒癮治療會以門診或其他非拘束人身自由之方式為之,需自主定期向醫院單位回診及檢驗。以社區醫療處遇替代監禁式治療。
相關文章:什麼是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 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勒戒為「保安處分」的一種手段,在指定勒戒處所接受治療時間約為一個半月的時間,最長會到 2 個月。時間到時會依據勒戒處所的陳報,認定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若未通過檢察官則會再聲請法院裁定命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
許多當事人在初次吸食被抓到及開庭時都選擇自行應對,也未即時表達想爭取戒癮治療之意思,導致錯過爭取戒癮治療的最好時機。若等後續收續裁定或是執行傳票就來不及了。在案件發生初始就要盡早先諮詢律師,商討後續處理即可爭取空間,保障自我權益。
轉讓
第一級毒品: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級毒品: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級毒品: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級毒品: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販賣
第一級毒品,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級毒品,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級毒品,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級毒品,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在上述法條中可以看出”轉讓”與”販賣”刑責有很大差距。
轉讓指行為人非基於營利之意思,以原價或低於原價、有償或無償將毒品移轉予他人。我國實務上法院多認為,販賣只要有「營利」的意圖,無論實際是否有在毒品交易中獲利。常見的如: 朋友代購、轉手,即使只是協助代購買也可能被檢察官起訴販賣。
此種案件會建議一定要委任律師協助辯護,轉讓與販賣看似一線之隔,但在實務上,就現有的證據該如何向法官主張?很多時候只是一個細節也會對判決結果造成很大影響,在一審委任律師都還有機會翻轉!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 條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為使司法機關易於查緝上游毒品來源,俾收防制毒品危害之效,於偵查或審判程序提供,即可依法減刑。也為了使刑事案件盡早確定終結,若有於偵查或審判程序自白認罪,也符合此條減刑規定。
愷他命(俗稱K他命)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規定的第三級毒品,沒有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會被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還要接受六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的毒品危害講習。
相關文章►吸食K他命刑責:罰緩、毒品危害講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