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 法律諮詢主要是解答毒品案件中可能會遇到的各種法律問題,例如:
- 戒癮治療緩起訴
- 觀察勒戒
- 施用毒品
- 轉讓毒品
- 販賣毒品
- 持有毒品
- 製造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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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目錄
毒品 法律諮詢常見問題
🆀 目前台灣各級毒品施用法定罰則?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三、四級毒品: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1 條第 2 項、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將處新臺幣二至五萬元罰鍰,並接受六至八小時的毒品危害講習。
🆀 如果初次吸食二級毒品被抓到,是否有機會可以爭取戒癮治療?
初次施用都還有機會可向檢察官爭取戒癮治療處分,但必須在開庭時提出或是盡早遞交聲請戒癮治療狀,否則等到後續法院核發裁定後再抗告機率就比較小了。也建議讓專業律師協助撰寫狀紙增加爭取機會。
🆀 何謂戒癮治療?需要被關嗎?
戒癮治療之內容(得單獨或合併為之):
- 藥物治療
- 心理治療
- 復健治療
- 毒品檢驗
戒癮治療會以門診或其他非拘束人身自由之方式為之,需自主定期向醫院單位回診及檢驗。以社區醫療處遇替代監禁式治療。
相關文章:什麼是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
🆀 何謂觀察勒戒?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 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勒戒為「保安處分」的一種手段,在指定勒戒處所接受治療時間約為一個半月的時間,最長會到 2 個月。時間到時會依據勒戒處所的陳報,認定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若未通過檢察官則會再聲請法院裁定命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
🆀 施用毒品被抓到該不該找律師處理?
許多當事人在初次吸食被抓到及開庭時都選擇自行應對,也未即時表達想爭取戒癮治療之意思,導致錯過爭取戒癮治療的最好時機。若等後續收續裁定或是執行傳票就來不及了。在案件發生初始就要盡早先諮詢律師,商討後續處理即可爭取空間,保障自我權益。
🆀 目前我國刑法規定毒品轉讓販賣刑責?
轉讓
第一級毒品: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級毒品: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級毒品: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級毒品: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販賣
第一級毒品,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級毒品,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級毒品,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級毒品,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毒品轉讓與販賣有何不同?
在上述法條中可以看出”轉讓”與”販賣”刑責有很大差距。
轉讓指行為人非基於營利之意思,以原價或低於原價、有償或無償將毒品移轉予他人。我國實務上法院多認為,販賣只要有「營利」的意圖,無論實際是否有在毒品交易中獲利。常見的如: 朋友代購、轉手,即使只是協助代購買也可能被檢察官起訴販賣。
🆀 若被檢察官起訴認為有販賣嫌疑,到一審法院審理階段是否還有機會爭取?
此種案件會建議一定要委任律師協助辯護,轉讓與販賣看似一線之隔,但在實務上,就現有的證據該如何向法官主張?很多時候只是一個細節也會對判決結果造成很大影響,在一審委任律師都還有機會翻轉!
🆀 販賣、轉讓毒品是否認罪是否就會判得較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 條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為使司法機關易於查緝上游毒品來源,俾收防制毒品危害之效,於偵查或審判程序提供,即可依法減刑。也為了使刑事案件盡早確定終結,若有於偵查或審判程序自白認罪,也符合此條減刑規定。
🆀 吸食K他命被抓到會怎樣?
愷他命(俗稱K他命)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規定的第三級毒品,沒有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會被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還要接受六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的毒品危害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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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販賣毒品
小宇在大學時期結識毒友,平時都會一起在群組中討論毒品施用心得。某天一位想嘗試的學弟拜託小宇幫忙購買價值約 1 萬元的大麻,將款項匯給小宇後,由小宇向上頭購買,再交付給學弟,未從中賺取價差。但最後學弟被查到吸食,進而供出透過小宇買賣大麻之過程及聊天紀錄。一開始小宇以為司法機關上門調查只是因為”吸食”大麻,誰知後續被地檢署起訴販賣毒品共犯,最終法院判決共同販賣二級毒品判刑 5 年。
即使小宇未從中獲利,僅是幫學弟”代購”大麻,仍有很大風險被認定是共同販賣。所以在一開始偵查階段就要盡快尋求律師協助,擬定後續答辯策略,儘早爭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