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判決
一名賴姓女子110年12月24日晚間,將自小客車停放在台中市北區一處禁止停車的紅線上,未注意後方來車,從駕駛座下車後貿然開啟左後車門,導致後方騎士為閃避車門而擦撞另一部機車,倒地受傷。台中地方法院依過失傷害罪判處賴女有期徒刑2個月,可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賴姓女子將自小客車停放在紅線上,開啟車門時,未注意後方來車。當時,包姓女子騎乘機車行經該處,為閃避開啟的車門,向左偏駛,擦撞另一部由鄭姓男子所騎乘的機車,包姓女子因此受有左側第2-7肋骨骨折、左側鎖骨幹骨折、第1及第3腰椎壓迫性骨折等傷害。
賴姓女子於案發後自首,並於偵查中及審理時坦承犯行。台中地院審酌賴姓女子駕駛自小客車於停車後,未禮讓後方來車通行,冒然開啟左後車門之過失行為,造成包姓女子受傷,因此量處2個月徒刑。
法官表示,賴姓女子停車地點為禁止停車紅線,且當時為夜間,視線良好,賴女仍未注意後方來車,即開啟車門,其過失程度顯著。此外,賴姓女子與包姓女子就和解金額差距過大,無法達成調解,因此在量刑時未予以考量。
📎案件分析
賴姓女子在劃有禁止停車線的處所停車,開啟左後車門取物時,又未讓行進中車輛先行、妨礙行車動線,是這件事故的肇事主因,因此賴姓女子的行為構成刑法第284條前段的過失傷害罪。而賴姓女子於員警前往現場處理事故時,當場承認自己是肇事人,符合自首的規定,所以可以減刑。
但因受傷的包姓女子請求117萬元損害賠償,賴姓女子只同意給付損害賠償30萬至40萬元,雙方就和解金額差距過大,無法達成調解,被害人未撤回告訴,賴姓女子最後被判處有期徒刑2個月。
📎法律小叮嚀
以這個案件為借鏡,民眾要注意以下幾點:
1.停車時應注意安全
停車時應遵守交通規則,勿停放在禁止停車處,並注意後方來車,以免發生意外。
2.下車時應注意後方來車
下車時應先確認後方安全,再打開車門,以免造成他人傷害。
3.騎乘機車時應注意安全
騎乘機車時應注意車前狀況,保持安全距離,並注意周遭環境,以免發生意外。
4.求助法律專業
若不幸發生交通事故,千萬不要肇事逃逸,應立即報警處理,並妥善保存相關證據,必要時諮詢律師法律相關事宜,以保障自身權益。
法律諮詢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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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過失傷害罪?
簡單來說,過失傷害罪是指行為人因過失而造成他人身體或健康之傷害,而成立的犯罪。
例如,駕駛車輛時未注意前方狀況,發生碰撞事故,造成他人受傷。 -
過失傷害會被判多久?
過失傷害罪的刑度,依據刑法第284條的規定,是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