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台中市一起公然侮辱案件受到關注。項姓婦人被指控在家門外公然侮辱鄰居張姓老翁,她使用了台語辱罵「瘋狗」,被告上法庭。台中地院認為,項婦當時是在遭到張翁挑釁之後才回罵,而且她的言論也不是無端謾罵,因此判她無罪。本篇文章將針對此案進行法律分析。

📎案件背景

項姓婦人(以下簡稱項婦)和張姓老翁(以下簡稱張翁)是鄰居,有一天下午,張翁突然出現在項婦家門口,質疑項婦毀損了他的車輛。項婦對此感到不滿,雙方陷入了口角。張翁情緒激動,不斷大聲喊叫,更揮舞手臂並逼近項婦。項婦感到被挑釁,最後無法忍受地回嗆了張翁一句「瘋狗(台語)」。這句話讓張翁感到極度不滿,他認為這是公然侮辱並對項婦提起了告訴。

📎所犯法條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千元以下罰金。

📎檢察官起訴理由

被告項婦承認對告訴人張翁說出「瘋狗」等侮辱性語言,但仍聲稱沒有公然侮辱的行為。她辯稱當天被告訴人大聲怒吼,她才不由自主地說出侮辱性語言。但是在場證人及現場錄影畫面證實了項婦的犯罪事實。此外,「瘋狗」一詞根據一般社會通用的觀念,如果當時是針對某人直接謾罵的情況下脫口而出,則自然帶有輕蔑、讓人感到難堪的意思。對於遭受辱罵的人來說,這些話語足以在精神和心理上造成傷害,並貶低其社會地位。但是被告是因個人主觀情緒不滿告訴人的質疑,才用「瘋狗」這個詞語來辱罵告訴人。而且這種言行是在公共場合、眾目睽睽之下進行的,足以貶低告訴人的人格。此外,被告女兒為被告辯稱,她是為了自衛而說出「瘋狗」等話。但是根據現場錄像顯示,告訴人大聲責問被告損壞車輛,他的行為確實有些不當。同時,告訴人還表示被告可以報警處理,但被告沒有報警處理,也沒有關閉門窗,一直和告訴人對話。被告說出「啊你都瘋狗啊」等話語舉動,帶有攻擊挑釁的意思,難以認定是出於正當防衛之目的。因此,檢察官認定被告犯了公然侮辱的罪行,因而提起公訴。

📎法官審查

在此案中,告訴人認為被告毀損了他的車輛,而前往被告住處大聲喊叫並靠近被告,被告多次回應但告訴人仍不停止,最後被告用「瘋狗」來形容告訴人的行為。儘管被告有侮辱、辱罵告訴人的意圖,但被告是在自家門口與對方對話,說話音量也不是很大聲,並非是在公共場所可以讓多數人聽見或看見的情況,因此是否公然侮辱告訴人有疑問。此外,勘驗筆錄顯示,這場爭端是由告訴人主動開始的,告訴人對被告的指謫和咆哮應受到一定的容忍,而被告使用「瘋狗」這個詞的行為雖然也存在問題,但不足以判斷被告的行為已超出言論自由的範圍,更不必使用刑法來制裁。

因此,在本案中,無法確定被告有無在公共場所公然侮辱他人,以及被告言論是否已超過言論自由的範圍,達到貶低他人人格的程度。這兩個問題都有爭議,而且卷宗中也沒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被告已經犯下公然侮辱罪。因此,這部分的問題無法被證明,被告應該被判無罪。

📎分析與建議

在這個案例中,法官特別強調了言論自由的重要性。言論自由是現代民主社會的基石之一,每個人都有表達自己意見的權利。當然,言論自由也不是絕對的,必須在法律框架內行使。在這個案例中,項婦的言論並沒有超出法律的範圍,因此被認定為無罪。這個案件提醒我們,在表達意見時,應注意避免使用粗俗、貶抑他人的用詞,以免誤傷他人的人格尊嚴,而觸犯公然侮辱罪。

📎參考資料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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