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加害人的過失導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的情況下,請求權人可以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嗎?

無論加害人(肇事者)在事故中是否有過失,受害人或其家屬仍然可以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規定,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

2.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中的「要保人」和「被保險人」是指誰?

要保人是指向保險公司申請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並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簡單來說,要保人就是車輛的所有者或管理人,他們負責為車輛購買保險並支付相應的保費。

被保險人是指已經由保險公司承保的要保人以及經要保人同意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的人。也就是說,除了要保人本人,任何經要保人允許使用或管理該車輛的人也被涵蓋在保險保障範圍內。

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中的「加害人」和「受害人」是指誰?

加害人是指因使用或管理汽車而造成汽車交通事故的人。這意味著無論是駕駛汽車的人還是負責管理該車輛的人,如果他們的行為導致了交通事故,他們就被稱為加害人。

受害人是指因汽車交通事故而遭受傷害或死亡的人。這包括事故中的行人、乘客、其他駕駛者等任何因事故受傷或死亡的人。

4.誰可以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
  1. 因汽車交通事故遭受傷害者:請求權人是受害人本人。
  2. 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請求權人是受害人的遺屬,順序如下
    • 父母、子女及配偶
    • 祖父母
    • 孫子女
    • 兄弟姐妹
  3. 支出殯葬費者:受害人死亡,無上述遺屬時,為其支出殯葬費的人可以在殯葬費數額範圍內,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
5.保險給付請求權的時效是多久?
  1. 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 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起,逾十年者,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也會消滅。
6.特別補償基金的請求權時效何時起算?

以下情況下,特別補償基金的請求權時效起算有特殊規定:

  1. 事故汽車無法查究者:自知有損害及確認肇事汽車無法查究時起算。
  2. 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者:自知有損害及確認肇事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時起算。
  3. 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者:自知有損害發生及確認被保險汽車係未經同意使用或管理之事實時起算。
  4. 事故汽車為無須訂立保險契約之汽車者:自知有損害發生及確認加害汽車為無須訂立保險契約之汽車時起算。
7.保險賠償金的支付期限?

保險公司應在被保險人或請求權人提交齊全的相關證明文件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支付賠償金。

如果保險公司因自身原因未能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支付賠償金,則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保險公司應按年利率一分(10%)支付遲延利息。

8.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給付項目有哪些?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給付項目具體內容如下:

  1. 傷害醫療費用給付:因汽車交通事故受傷的受害人可以申請醫療費用賠償。
  2. 失能給付:因汽車交通事故導致失能的受害人可以申請失能賠償。
  3. 死亡給付:因汽車交通事故導致死亡的受害人的遺屬可以申請死亡賠償。
9.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提供的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上限是多少?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受傷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提供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的範圍和上限,具體內容如下:

  1. 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的範圍:
    • 保險公司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對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所致的身體傷害提供醫療費用的賠償。
    • 賠償金額以受害人必須且合理的實際醫療費用為限,也就是說只有實際發生且合理的醫療費用才能被賠償。
  2. 每一事故的給付總額上限:
    • 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的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最高為新臺幣20萬元。不論受害人的實際醫療費用有多高,保險公司每次事故最多只能賠償20萬元。
10.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涵蓋的相關醫療費用的具體項目和範圍有哪些?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涵蓋的相關醫療費用的具體項目和範圍,具體內容如下:

  1. 急救費用:包括救助搜索費、救護車費用及隨車醫護人員費用。
  2. 診療費用:
    • 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
      • 包括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內的項目及受害人依法應自行負擔的費用。
      • 包括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內的項目,這些費用限於:
        • 病房費差額
        • 掛號費
        • 診斷證明書費
        • 膳食費
        • 自行負擔的義肢器材及裝置費
        • 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
        • 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的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的裝具費用
    • 受害人非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
      • 其診療費用不得高於衛生福利部所訂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規定的急診、門診治療日或出院日前一季的平均費用標準。
      • 但請求權人若提供其全部診療費用的證明文件,保險公司可以按照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的規定進行核付。
  3. 接送費用:指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因往返門診、轉診或出院之合理交通費用。
  4. 看護費用:
    • 指受害人於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等。
    • 但居家看護以經合格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
11.受害人在醫療院所住院期間的膳食費用的給付限額是多少?

受害人在醫療院所住院期間的膳食費用,每日以新臺幣180元為限。

12.受害人住院治療期間病房費用的給付限額是多少?

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接受住院治療期間支付的病房費用,每日以新臺幣1,500元為限。

13.受害人自行負擔的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給付限額是多少?

每一上肢或下肢的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用以新臺幣50,000元為限。

14.受害人的義齒器材及裝置費給付限額是多少?

每缺損一齒的義齒器材及裝置費用以新臺幣10,000元為限,但缺損五齒以上者,合計以新臺幣50,000元為限。

15.受害人的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給付限額是多少?

每顆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以新臺幣10,000元為限。

16.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醫療材料給付限額是多少?

包括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的裝具,這些費用以新臺幣20,000元為限。

17.接送費用的賠償限額是多少?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接送費用的賠償限額,具體內容如下:

  • 接送費用的定義:接送費用指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因往返門診、轉診或出院所需的合理交通費用。
  • 賠償限額:接送費用的賠償上限為新臺幣20,000元。
18.看護費用的賠償限額是多少?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接送費用的賠償限額,具體內容如下:

  • 看護費用的定義:看護費用指受害人在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的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用。
  • 賠償限額:每日的看護費用賠償上限為新臺幣1,200元。
  • 時間限制:看護費用的賠償期限最多不超過30天。
19.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提供的失能給付是多少?

失能是指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造成的身體傷害,經治療後症狀固定,並且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經合格醫師診斷為永不能復原的狀態。

失能程度分為十五個等級,每個等級對應不同的賠償金額。具體標準如下:

  • 第一等級:新臺幣2,000,000元
  • 第二等級:新臺幣1,670,000元
  • 第三等級:新臺幣1,400,000元
  • 第四等級:新臺幣1,230,000元
  • 第五等級:新臺幣1,070,000元
  • 第六等級:新臺幣900,000元
  • 第七等級:新臺幣730,000元
  • 第八等級:新臺幣600,000元
  • 第九等級:新臺幣470,000元
  • 第十等級:新臺幣370,000元
  • 第十一等級:新臺幣270,000元
  • 第十二等級:新臺幣170,000元
  • 第十三等級:新臺幣100,000元
  • 第十四等級:新臺幣70,000元
  • 第十五等級:新臺幣50,000元
20.失能給付的賠償審核和計算方式是什麼?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對於因汽車交通事故導致身體失能的受害人的賠償審核和計算方式,具體內容如下:

  1. 基本原則:受害人身體遺存障害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表的任一項目時,按各該項目的失能等級給付。
  2. 多項障害的處理方式:
    • 最高失能等級:受害人身體遺存障害同時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表二項目以上時,按其最高失能等級給付。
    • 升等給付:
      • 如果受害人同時符合第十四等級至第一等級間的二項目以上,按其最高失能等級再升一等級給付,但最高等級為第一等級時,按第一等級給付。
      • 如果受害人同時符合第八等級至第一等級間的二項目以上,按其最高失能等級再升二等級給付,但最高等級為第二等級以上時,按第一等級給付。
      • 如果受害人同時符合第五等級至第一等級間的二項目以上,按其最高失能等級再升三等級給付,但最高等級為第三等級以上時,按第一等級給付。
  3. 合計給付:如果依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所審核的失能給付,超過各該等級失能分別計算後的合計額時,應按其合計額給付。
21.原有失能程度加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如何賠償處理?

在某些情況下,保險公司可以拒絕支付保險賠償金。具體內容如下:

  1. 原有失能程度加重的情況:如果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導致原有的失能程度加重,應按加重後的失能等級給付標準,扣除原失能等級給付標準後進行賠償。
  2. 同一交通事故引起的失能惡化或死亡的情況:如果受害人因同一交通事故已經領取失能給付,但後來因原障害部位惡化而加重失能程度或死亡,比照前述方式,即按加重後的失能等級或死亡給付標準,扣除已領取的失能給付後進行賠償。

如果有多名請求權人,其中部分人因故意或犯罪行為失去賠償資格,保險公司將扣除這些人的賠償部分,並將剩餘部分支付給其他符合資格的請求權人。

22.保險公司對於失能程度有疑義時,如何處理?

當保險公司對於受害人所提供的失能等級認定有疑問時,可以要求受害人提供甲種診斷書。或者,保險公司可以要求受害人到經衛生福利部公告並依法評鑑合格的地區教學醫院以上的醫院進行檢驗查證。

如果受害人僅提供甲種診斷書,但保險公司根據該診斷書的內容仍無法確定受害人是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表所規定的失能等級,保險公司可以進一步要求受害人到上述指定的醫院進行檢驗查證。

診斷書及檢驗查證的相關費用由保險公司負擔。

2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在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時的賠償標準是?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導致死亡時,保險公司應支付每一位受害人的死亡給付金額為新臺幣 200 萬元。

2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對於每位受害人的總賠償金額上限是多少?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對於每次汽車交通事故中,對於每位受害人的總賠償金額上限,具體內容如下:

  • 賠償項目:死亡給付、失能給付、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 總賠償金額上限:每次汽車交通事故中,每一位受害人的上述賠償項目合計最高賠償金額為新臺幣 220 萬元。
25.哪些情況下,保險公司可以拒絕支付保險賠償金?

在某些情況下,保險公司可以拒絕支付保險賠償金。具體內容如下:

  1. 故意行為所致:如果汽車交通事故是由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的故意行為引起的,保險公司不負責支付保險賠償金。
  2. 從事犯罪行為所致:如果汽車交通事故是由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從事犯罪行為引起的,保險公司不負責支付保險賠償金。

如果有多名請求權人,其中部分人因故意或犯罪行為失去賠償資格,保險公司將扣除這些人的賠償部分,並將剩餘部分支付給其他符合資格的請求權人。

26.哪些情況下,即使被保險人有過失,保險公司仍須給付賠償?

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即使被保險人有過失,保險公司仍然必須依據法律負責給付賠償,但保險公司可以在給付後向被保險人追償。具體內容如下:

  1. 飲酒駕駛:被保險人在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且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2. 吸毒駕駛:被保險人在駕駛汽車時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似管制藥品。
  3. 故意行為:事故是由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所致。
  4. 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被保險人在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時發生交通事故。
  5. 違反特定交通法規:被保險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的規定而駕車。

即使在上述情況下,保險公司仍需依法律規定對請求權人負擔賠償責任。但保險公司可以在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進行追償。

27.如果請求權人和被保險人達成和解,會影響保險公司的代位求償權嗎?

如果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之間進行和解、拋棄請求權或達成其他約定,而這些行為妨礙了保險公司依前條規定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的追償權,這些和解或約定必須經過保險公司的同意。

如果上述和解或約定未經保險公司同意,保險公司不受其拘束。也就是說,保險公司依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行使其代位追償權。

28.當被保險人已經部分賠償時,保險公司如何處理賠償責任?

如果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被保險人已經對受害人進行了一部分賠償,那麼保險公司在進行賠償時,只需要在規定的保險金額扣除被保險人已經賠償的部分後,支付剩餘的賠償金額。

如果請求權人(受害人)與被保險人(車主或駕駛人)之間有約定不得扣除這部分已賠償的金額,那麼保險公司應遵從這個約定,支付全額的賠償金。

如果被保險人先行賠償了部分金額,保險公司應在規定的保險金額範圍內,補償被保險人已經支付的部分。

29.保險公司給付的賠償金額,可以當作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的一部分嗎?

保險公司依法所支付的賠償金額,視為被保險人(即車主或駕駛人)應支付的損害賠償金的一部分。

當被保險人面臨賠償請求時,可以扣除保險公司已經支付的賠償金額。也就是說,保險公司的賠償金額可以抵扣被保險人應支付的賠償金。

30.汽車交通事故是由第三人引起時,保險公司要怎樣處理?

如果汽車交通事故的責任在於第三人(即非被保險人),保險公司在支付了保險給付後,有權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的求償權。保險公司可以向第三人追償的金額,不能超過其已經支付的保險給付金額。

如果這個第三人是被保險人或請求權人的配偶、家長、家屬、四親等內的血親或三親等內的姻親,保險公司無權代位求償。但是,如果汽車交通事故是由這些親屬的故意行為造成的,保險公司仍然可以行使代位求償權。

31.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後,被保險人要如何處理?

在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後,被保險人、加害人及請求權人需要遵守的程序和責任如下:

  1. 護送受害人就醫:被保險人或加害人應自行或請他人立即將受害人護送至當地或附近的醫療院所進行急救。但如果當時情形顯然無法施救,則不在此限。
  2. 報警及通知保險公司:被保險人或加害人應立即報請當地警察或憲兵機關處理,並應於五日內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請求權人(受害人或其代理人)也可以直接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
  3. 合作提供證據:被保險人、加害人及請求權人應與保險公司合作,提供人證、物證以及其他相關資料和文件。

即使被保險人、加害人及請求權人違反上述規定的義務,保險公司仍然必須履行保險給付責任。但是,如果因被保險人、加害人或請求權人的故意或過失行為,導致保險公司受到損害,這些人需要負賠償責任。

32.因汽車交通事故造成死亡或失能時,受害人可以請求保險公司暫先給付賠償金嗎?

在發生汽車交通事故導致死亡或失能時,保險公司應如何處理暫先給付賠償金的程序和責任,具體內容如下:

  1. 死亡的暫先給付:如果因汽車交通事故導致死亡,請求權人可以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請求保險公司暫先給付相當於保險給付金額二分之一的金額。
  2. 失能的暫先給付:如果因汽車交通事故導致失能,請求權人可以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根據保險公司已經審定的失能等級,請求保險公司暫先給付保險金。
  3. 給付時限:保險公司應在請求權人依上述兩項規定提出證明文件的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給付。如果保險公司因自身原因未能在期限內給付,自期限屆滿時起,應按年利一分支付遲延利息。

如果保險公司暫先給付的金額超過最終應支付的保險金額,保險公司可以向請求權人要求返還超過的部分。

33.同一起汽車交通事故中涉及多輛汽車時,應如何處理賠償責任?

在同一起汽車交通事故中涉及多輛汽車時,處理賠償責任內容如下:

  1. 全部事故汽車為被保險汽車:
    • 如果事故中涉及的所有汽車都是被保險汽車,請求權人(受害人)可以要求各個應負賠償責任的保險公司連帶支付保險給付。這意味著受害人可以向任何一個保險公司請求全額賠償,這些保險公司之間將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2. 全部事故汽車為第四十條第一項所定的汽車:
    • 如果事故中涉及的所有汽車都是第四十條第一項所指的汽車(例如,未保險汽車或其他特殊情況的汽車),請求權人可以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賠償。
  3. 部分事故汽車為被保險汽車,部分為第四十條第一項所定的汽車:
    • 如果事故中有部分汽車是被保險汽車,部分汽車是第四十條第一項所定的汽車,請求權人可以同時向各個應負賠償責任的保險公司和特別補償基金請求連帶賠償或補償。

在上述三種情況中,各個保險公司或保險公司與特別補償基金之間,將根據事故汽車的數量比例來分擔應給付或補償的金額。

34.請求權人有其他保險,會影響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應得到的賠償嗎?

請求權人(受害人或其家屬)依法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時,保險公司不得以請求權人擁有其他種類的保險為由,拒絕或減少應支付的賠償金。

這意味著,即使請求權人還擁有其他保險,這些保險並不影響他們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應得到的賠償。保險公司必須按照本法的規定支付全額的賠償金,而不考慮請求權人是否有其他保險可以覆蓋部分或全部損失。

35.在哪些情況下,請求權人可以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

可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的情況:

  1. 事故汽車無法查究:
    • 當事故汽車無法被確定時,請求權人可以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2. 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
    • 如果事故汽車沒有購買保險,請求權人可以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 特別補償基金補償後,如果事故汽車經查明是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被保險汽車,基金可以向該汽車的保險人請求返還補償金。保險公司向特別補償基金返還補償金後,視同已向請求權人履行了保險給付義務。
  3. 事故汽車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
    • 如果事故汽車是在未經被保險人同意的情況下使用或管理的,請求權人可以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 在認定事故汽車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時,如有疑義,在確認前,應由被保險汽車的保險人暫先給付保險金。
  4. 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 如果事故汽車是屬於無需購買保險的車輛,請求權人可以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 如果事故汽車全部屬於無需購買保險的車輛,各事故汽車的駕駛人不得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36.特別補償基金的補償可以當作損損害賠償金的一部分嗎?
  1. 補償金視為損害賠償的一部分:
    • 特別補償基金依第四十條規定所提供的補償金額,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應支付的損害賠償金的一部分。
    • 損害賠償義務人在受到賠償請求時,可以扣除特別補償基金所提供的補償金額。
  2. 代位求償權:
    • 特別補償基金在給付補償金額後,有權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的請求權。
    • 代位求償的數額以特別補償基金實際支付的補償金額為限。
  3. 請求權的時效:
    • 特別補償基金的代位求償權,自基金支付補償金之日起兩年內不行使即消滅。
  4. 代位求償的限制:
    • 如果損害賠償義務人是請求權人的配偶、家長、家屬、四親等內的血親或三親等內的姻親,特別補償基金無代位求償的權利。
    • 但如果損害賠償義務人符合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如飲酒後駕車、吸毒後駕車、故意行為等),則特別補償基金仍可以行使代位求償權。
37.請求權人與損害賠償義務人之間的私下和解會影響特別補償基金的代位求償權嗎?
  1. 和解、拋棄或其他約定的限制:
    • 如果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的和解、拋棄或其他約定妨礙了特別補償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的請求權,且未經特別補償基金的同意,特別補償基金不受這些和解、拋棄或其他約定的拘束。
    • 這意味著,即使請求權人私下與損害賠償義務人達成了和解或放棄了請求權,特別補償基金仍然可以依據法律行使其代位求償權。
  2. 扣除已獲賠償:
    • 如果請求權人已經從損害賠償義務人處獲得了賠償,在特別補償基金進行補償時,應將這部分賠償金額扣除。
    • 代位求償的數額以特別補償基金實際支付的補償金額為限。
  3. 請求權的時效:
    • 特別補償基金的代位求償權,自基金支付補償金之日起兩年內不行使即消滅。
  4. 代位求償的限制:
    • 如果損害賠償義務人是請求權人的配偶、家長、家屬、四親等內的血親或三親等內的姻親,特別補償基金無代位求償的權利。
    • 如果在補償過程中有應該扣除但未扣除的賠償金額,特別補償基金有權在這個範圍內向請求權人請求返還。
38.未依法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會怎樣?

投保義務人未依法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或在保險期間屆滿前未重新訂立保險契約時的處罰措施如下:

  1. 路邊稽查或交通勤務檢查發現:
    • 如果公路監理機關執行路邊稽查或警察機關執行交通勤務時發現,或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而併同舉發者,由公路監理機關處以罰鍰。
    • 汽車未投保者,罰鍰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
    • 機車未投保者,罰鍰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 微型電動二輪車未投保者,罰鍰為新臺幣七百五十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
  2. 未投保汽車肇事:
    • 如果未投保的汽車發生交通事故,由公路監理機關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三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39.未依法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的罰鍰可以分期繳納嗎?

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中,受處罰的義務人如果無法一次性支付罰鍰,可以申請分期繳納的情形和條件:

  1. 申請分期繳納的條件:
    • 經濟狀況不佳:義務人根據其經濟狀況,無法一次性支付罰鍰。
    • 遭受重大財產損失: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義務人遭受重大財產損失。
  2. 申請程序:
    • 義務人應在罰鍰未移送強制執行前,敘明理由向處罰機關申請分期繳納。
40.未依法投保汽車強制險罰鍰的分期方式?

受處罰人申請分期繳納罰鍰的具體條件如下:

  1. 分期繳納的期間和金額:
    • 分期繳納的期間每期為一個月。
    • 總分期繳納的期限應參酌車輛行車執照的有效期間,但不得超過十八期。
    • 除最後一期外,每期繳納的罰鍰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五百元。
    • 申請分期繳納並獲得核准後,應立即繳納第一期的罰鍰金額。
  2. 延期繳納的條件:
    • 如果受處罰人在分期繳納罰鍰期間因故無法按期繳納,可以在當期屆滿前向處罰機關申請延期繳納剩餘期數的罰鍰。
    • 申請延期繳納以一次為限。
    • 延期繳納的期間不得超過一個月。

如果受處罰人有一期未按時繳納罰鍰,即視為違約。在違約的情況下,尚未繳納的全部罰鍰將被視同全部到期,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