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汽車是現代人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但隨著車輛數量的增加,交通事故也逐年攀升。其中,因開關車門不慎而導致的意外更是屢見不鮮,我們對開關車門安全的重視應該要提升。
開關車門造成的事故通常發生在停車後,當車內的人試圖離開車輛時。如果不注意後方來車,就可能導致所謂的「車門事故」,這種事故不僅可能傷及開門者,也可能對經過的汽車和騎行的機車、自行車騎士造成嚴重傷害。此外,快速關門時不注意車內其他乘客,尤其是兒童,也可能導致另一種事故。
為了保障行車安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5項規定,汽車臨時停車或停車時,汽車駕駛人或乘客開啟或關閉車門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 應於汽車停妥後開啟或關閉車門。
- 乘客應由右側開啟或關閉車門,但在單行道准許左側停車者,應由左側開啟或關閉車門。車輛後方設有輪椅置放區者得由後方開啟或關閉車門。
- 應注意行人、其他車輛,並讓其先行。
- 確認安全無虞後,再將車門開啟至可供出入幅度,迅速下車並關上車門。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1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或停車時,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2,400元以上4,800元以下罰鍰。
以下提供幾個開關車門注意事項:
- 停車後再開關車門:在車輛完全停穩之前,其速度和方向可能仍在變化,乘客切勿擅自開門下車。
- 確認安全再開門:在開門前,應先透過後照鏡、轉身向後看等方式,確認後方無來車或行人。
- 反手開門:以反手開門的方式,可避免因車門突然彈開而造成意外。
- 迅速下車並關門:下車後應迅速關門,以免影響後方車輛通行。
開關車門看似簡單,但若不注意安全,很容易釀成意外。因此,駕駛人和乘客都應遵守相關規定,以免荷包失血或造成傷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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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門造成車禍會有什麼責任?
原則上會有三種責任:
1.行政責任 – 違反道路交通法規的罰緩
2.刑事責任 – 如果有讓人受傷、重傷或死亡的話,就有過失傷害罪、過失重傷罪、過失致死罪的可能。
3.民事責任 – 如果有造成別人的損失,別人就有權利來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