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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罪是《刑法》第309條所規範的一種犯罪行為,它指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或共聞之狀況下,以使人難堪為目的,而以言語、文字、動作或圖畫,抽象或籠統地辱罵,因而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有的人格和地位,達到得以貶低或損害其評價的程度。至於公然侮辱是公訴罪嗎?許多人並不清楚,本篇文章將針對此一問題進行探討。
📎公訴罪的定義
公訴罪是指檢察官可以自行發動偵查及起訴的犯罪行為。檢察官可以根據自己的認定,進行犯罪的偵查及起訴,而不需要經過告訴人的告訴。舉例來說,像是殺人、搶劫等嚴重的犯罪行為,都是公訴罪,檢察官可以直接發動偵查及起訴。
📎公訴罪與告訴乃論之罪的差異
在刑法中,罪行被分為公訴罪和告訴乃論罪。公訴罪是檢察官依法對違法行為進行追訴的罪行,不需要被害人或其代理人提出告訴。而告訴乃論之罪是由特定被害人或其代理人提出告訴後,檢察官再依法對違法行為進行追訴的罪行。換句話說,只有告訴乃論之罪需要被害人或其代理人提出告訴。
📎公然侮辱不是公訴罪
所有的妨害名譽罪都屬於告訴乃論之罪,而公然侮辱罪也是其中的一種,因此也是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乃論之罪的意思是犯罪行為必須經由告訴人告知檢察官,檢察官才能根據職權進行偵查和起訴,而不是檢察官可以自行開始偵查和起訴。所以,公然侮辱罪必須經過告訴人告知檢察官,才能進行偵查和決定是否起訴被告。如果在法院審理期間告訴人撤回告訴,法官會判決不受理,案件因此結束。
📎結語
公然侮辱罪不是公訴罪,而是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必須要先向檢察官提出告訴,讓檢察官進行偵查和起訴。如果有人遭到公然侮辱,就必須要向檢察官提出告訴,這樣才有可能讓被告被判刑。對被告而言,告訴乃論之罪的好處在於,只要讓告訴人在地院一審結束前撤回告訴,這樣被告就可以避免被判刑的風險。
📎參考資料
- 相關法律規定及判例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