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需要證人嗎 法律諮詢

近年來,隨著社會性別平等意識的提高,越來越多的夫妻選擇了離婚,台中市 111 年離婚對數就有 6,456 對。離婚對於夫妻雙方來說是一個極為嚴肅的決定,往往會影響到雙方的財產、子女等重要權益,因此在進行離婚程序時需要符合法律的規定,方能有效維護當事人的權益。而在進行離婚時,證人的身份與資格成為了一個重要問題。究竟在進行離婚時需要證人嗎?證人的身份與資格是什麼?本文將從民法第1050條的規定出發,探討離婚是否需要證人的問題。

一、什麼是兩願離婚?

兩願離婚是指夫妻雙方依雙方意願同意解除婚姻關係的方式,也稱作協議離婚或合意離婚。

二、離婚需要證人嗎?

《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由此可見,按照民法的規定,離婚需要有書面的紀錄,並且需要有兩人以上的證人簽名,並且還需要向戶政機關進行登記。因此,從法律上講,離婚需要證人。

三、為何需要證人?

簽名的證人是為了確保當事人在解除婚姻關係時,是真正自願選擇的,並非受到脅迫或詐欺等非自願情況下作出的決定。證人的簽名見證,能夠確保離婚程序的公正性和真實性,進而保障當事人的權益。

四、證人的資格要求?

證人必須是年滿 18 歲,且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民法第 1050 條規定證人必須是兩人以上,並且證人簽名不限於作成離婚證書時為之,也不限於協議離婚時在場之人,證人可以是任何證實當事人間有離婚真意的人。然而,證人必須是親自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之人,方能為證人,以確保證人的證言有可信度。因此,證人在簽名之前應當確認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願,如果證人未確認當事人的真實意願,只是盲目地簽署協議書,那麼其簽署就失去了法律效力。

五、結語

綜上所述,離婚需要證人作為證明當事人離婚意向的依據,證人的身份與資格也應該符合法律和司法實務的要求。如果證人簽署不具備相應的要件,就會影響其法律效力,進而使離婚無效。因此,當事人在進行離婚時,應該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辦理,並且選擇適當的證人,以確保離婚協議書的簽署和登記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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