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日期:2026年01月02日

在路上發生擦撞,如果您覺得「只是小事」或「對方看起來沒受傷」就離開現場,這很可能讓您陷入刑事訴訟的泥淖。「肇事逃逸的判定標準」其實比一般大眾想像中還要嚴苛。
很多人以為只要沒撞死人、或者不是我的錯,開走就沒事。但事實上,法律看重的不是「誰對誰錯」,而是您有沒有履行「在場與救護」的義務。
一、 法律如何定義?肇事逃逸的判定標準 4 大關鍵
根據刑法第 185 條之 4 以及最高法院的實務見解,法官在審理時,通常會依據以下四個肇事逃逸的判定標準來衡量行為人是否違法:
1.是否有「致人死傷」的事實?
這是最基本的門檻。只要事故中有人受傷(哪怕只是輕微擦傷或紅腫),而您離開了,就符合加重處罰的條件。
律師提醒: 即使對方當下說「沒關係」,但回去後發現內傷報警,判定標準依然對您不利。
2.是否有「離開現場」的客觀行為?
只要您在警察到場處理完畢、或是與對方達成明確和解協議前,就擅自移動車輛離去,就極大機率被認定符合肇事逃逸的判定標準中的「逃逸」行為。
3.是否具備「逃逸故意」的主觀心態?
這點最常有爭議。如果您辯稱「不知道有撞到」,法官會根據車輛毀損程度、行車紀錄器聲音等證據,判斷以常理判斷您是否「應知悉」發生車禍。
4.是否履行「即時救護」與「身分告知」?
判定標準不僅看您有沒有停下來,還要看您有沒有:
- 撥打 110 或 119。
- 留在原地等警察。
- 主動告知對方您的聯絡方式(不只是口頭說,最好有紀錄)。
二、 常見誤區:這 3 種情況依然算「肇事逃逸」!
很多當事人來諮詢時感到委屈,是因為他們卡在了肇事逃逸的判定標準的盲區裡:
誤區 1:這場車禍是對方撞我,我沒錯為什麼不能走?
答案: 錯!即便對方全責(例如對方闖紅燈撞您),只要對方受傷您卻開走,依然構成肇事逃逸。法律要保護的是「生命安全」,而非「責任歸屬」。
誤區 2:我有下車看一眼,覺得沒事才走。
答案: 判定標準不以您的「視覺判斷」為準。若對方事後驗傷證明有因果關係,您仍有刑責。
誤區 3:我有折返回去,只是沒跟警察說是我撞的。
答案: 隱瞞肇事者身分在法律上等同於逃逸。
三、 萬一發生事故,如何應對才不會誤觸法網?
為了確保您的行為不符合肇事逃逸的判定標準,請嚴格執行以下流程:
1.絕對要停車
無論車損多輕微,第一動作就是熄火停車。
2.撥打報案電話
留下 110 通聯紀錄是最好的證明。
3.錄音紀錄確認
若對方堅持不報警、不就醫,請務必用手機錄下對方的承諾:「我(姓名)確認不需警察處理、不需就醫,同意自行離開。」
4.留下書面聯絡資料
最好交換名片或互加 Line 並留下訊息,證明您沒有隱匿身分的意圖。
四、 結語:法律不看「以為」,只看「證據」
肇事逃逸的判定標準之所以嚴格,是為了確保每一條生命都能在事故第一時間獲得救助。如果您目前正因為被指控肇事逃逸而感到焦慮,請記住,這類案件的筆錄非常關鍵,一席話可能決定您是要進監獄還是爭取到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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