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麼是保護令?為什麼需要聲請保護令?
遭受家庭暴力的被害人,除了報警求助之外,最重要的法律保護工具就是「保護令」。保護令是法院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核發的命令,要求加害人不得對被害人實施暴力、騷擾、跟蹤,並且可以命加害人遠離被害人的住所、工作場所。
很多台中地區的民眾遇到家暴問題時,不確定台中保護令該從哪裡開始聲請,甚至不知道保護令有哪些種類。台中法律諮詢網這篇文章幫你完整了解台中保護令的類型、聲請條件,以及在台中家事法庭的實際聲請流程。
保護令的核心目的只有一個:讓被害人能在安全的環境下生活。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0 條規定,被害人本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不需要先提出刑事告訴,也不需要先經過調解。
二、保護令有哪些種類?
保護令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分為三種,每種的聲請方式、核發速度和效力期間都不一樣。
(一)通常保護令
通常保護令是保護效力最完整、期間最長的一種。法院受理聲請後,會安排開庭審理,雙方都有機會到庭陳述。法官審酌後認為有核發必要,就會核發通常保護令。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5 條第1項規定:「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到期前可以聲請延長,每次延長最長二年。通常保護令可以命加害人遠離特定場所、禁止聯絡、命遷出住居所、暫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命加害人給付租金或生活費等。
通常保護令的內容最為全面,但因為需要開庭審理,從聲請到核發大約需要一到三個月的時間。
(二)暫時保護令
暫時保護令的設計是在通常保護令審理期間,先給被害人一層保護。被害人聲請通常保護令的同時,可以一併聲請暫時保護令。法院不需要開庭,書面審查認為有核發必要即可核發,通常一至兩週就能拿到。
暫時保護令的效力持續到通常保護令核發或駁回為止。內容上與通常保護令類似,但通常會比較簡略。
(三)緊急保護令
緊急保護令是在最緊急的情況下使用,有一個很重要的限制:被害人不能自己聲請,必須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聲請。
實務上最常見的情況是:深夜發生家暴事件,被害人報警後,警察到場處理,評估被害人有立即的生命安全危險,就會代為聲請緊急保護令。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6 條第4項規定,法院應在受理聲請後四小時內核發。
緊急保護令的效力持續到通常保護令核發或駁回為止,在這段過渡期間給予被害人最基本的安全保障。
(四)三種保護令比較
| 類型 | 聲請人 | 審理方式 | 核發時間 | 效力期間 |
|---|---|---|---|---|
| 通常保護令 | 被害人、檢察官、警察、主管機關 | 開庭審理 | 約 1~3 個月 | 最長 2 年,可延長 |
| 暫時保護令 | 被害人、檢察官、警察、主管機關 | 書面審查 | 約 1~2 週 | 至通常保護令裁定為止 |
| 緊急保護令 | 檢察官、警察、主管機關 | 書面審查 | 受理後 4 小時內 | 至通常保護令裁定為止 |
三、聲請保護令需要什麼條件?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0 條規定,聲請保護令必須符合兩個基本條件。
(一)家庭成員關係
聲請人與相對人之間必須有「家庭成員」關係。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 條定義的家庭成員包括:
- 配偶或前配偶
- 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的人
-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此外,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3 條之1規定,年滿十六歲且曾有親密關係的雙方,也準用保護令的規定。
(二)家庭暴力的事實
必須有家庭暴力的事實或有家庭暴力之虞。所謂家庭暴力,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 條規定,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這不限於動手打人,精神上的言語辱罵、威脅恐嚇,甚至經濟上的控制,都算在內。
(三)應準備的證據
聲請保護令需要提出的證據,主要包括:驗傷診斷書、報案紀錄、相關照片、錄音或錄影、親友的證詞、通訊軟體的對話紀錄等。即使沒有很完整的證據,法院也會依據被害人的陳述和其他間接證據來綜合判斷。
四、台中保護令在台中家事法庭的聲請流程
在台中聲請保護令,管轄法院是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以下是實際的聲請流程:
- 準備聲請書狀:到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服務處索取「民事保護令聲請狀」,或者上司法院網站下載。填寫聲請人和相對人的基本資料、家庭暴力的具體事實、希望法院核發的保護令內容。
- 附上相關證據:把驗傷診斷書、報案紀錄、照片、對話紀錄截圖等證據整理好,連同聲請狀一起提出。證據越具體越好,但如果暫時沒有書面證據,還是可以先提出聲請,後續再補。
- 遞交聲請狀:攜帶聲請狀和證據到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遞交。法院地址是台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91號。也可以用郵寄方式提出,但如果情況緊急,建議親自到院遞交。聲請保護令不需要繳納任何費用。
- 法院審理:聲請通常保護令的話,法院會安排開庭日期,通知雙方到庭。開庭時法官會詢問暴力事實、審酌證據。暫時保護令則由法院書面審查,不需要開庭。
- 核發保護令:法院認為有核發必要時,會核發保護令,送達給雙方和轄區警察機關。收到保護令後,如果加害人違反保護令的內容,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1 條規定:「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有一點要特別注意:聲請保護令的過程中,如果生命安全受到立即威脅,請先撥打110報警,或撥打113保護專線。保護令的核發需要時間,但警察可以立即到場處理,並評估是否需要代為聲請緊急保護令。
五、遇到家暴問題,台中地區民眾可以尋求哪些協助?
除了自行到法院聲請保護令之外,台中地區有許多資源可以幫助家暴被害人。
- 台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提供個案服務,可以協助轉介法律扶助、心理諮商、緊急庇護等資源
- 113 保護專線:二十四小時服務,不論深夜或假日都有人接聽
- 各區公所社會課:有社工可以提供協助
如果你正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身邊有人正在遭受家暴,不要因為害怕或不知道怎麼做而繼續忍耐。保護令是法律給你的保護工具,善用它,讓自己和家人脫離暴力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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